一、适用范围
A.首次检验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首次检验,是指新增以及经改造的场车,投入使用前,在制造或者改造场车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市特检院进行的首次检验。
B. 定期检验
1.场车定期检验,是指在场车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市特检院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厂车按照规定周期(每年1次)进行的法定检验。
2.场车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市特检院申请定期检验。
二、申请资料
A.首次检验
1.深圳市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申报表(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2.制造许可证、型式试验合格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制造许可证、型式试验合格证(复印件盖产权单位公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
3.使用单位社会信用代码本复印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首次检验提供
4.场车操作证复印件(聘用页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还需提供:
5.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意见书
6.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行驶路线图
B.定期检验
1.《深圳市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申报表》(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C.首次/定期复检
1.《深圳市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申报表》(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2.《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2(场车)》(返回检验机构联(绿色联))
三、申请受理
1. 定期检验可直接在我院官网进行网上申报,无需提供任何资料。
2. 现场申请
如场车己超过“下次检验日期”或是其他原因网上申报不成功的,申请单位可按规定携带相关资料到我院相关检验部室提出检验申请。检验部室业务受理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查,如符合要求,则对申报设备作出检验安排,原则上计划检验日期安排在自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首次检验)/ 8个工作日(定期检验)以内,或是双方约定时间之内,但不得超过设备下次检验日期。之后向申请单位开具《检验通知单》及《缴款通知单》(免征企业除外)。如不符合要求,申请单位按要求补正、补全资料后重新申请。
四、检验缴费
1. 免征企业
属于免征范围的企业,享受免征收检验检测及相关费用优惠。
请根据我院有关免征政策的通知,到我院业务受理窗口办理免征备案,免征备案资料如下: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核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无法提供原件查验的,还需提交《申请资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盖公章)。
如已成功办理,无需重复提交。
2. 其他机构及个人
缴款单位可根据《缴款通知书》上的提示,采用现金、转账、网上支付等方式进行缴费,或到我院缴款窗口刷卡缴费。成功缴费后可获取由代收行(深圳市内网点)或者我院开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票据》)两联:缴款单位联和执收单位联。
五、现场配合与检验
A. 配合准备
1.申请单位应根据《检验通知单》上的计划检验日期做好配合准备工作,提供安全的检验环境以及必备的防护设施,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并负责检验现场的安全管理;
2.如无法按计划检验日期实施现场检验,申请单位应按规定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向我院提交《检验日期变更申请单》(要求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办理检验日期变更手续;
3.因故取消检验申请,申请单位应按规定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向我院提交《取消检验申请单》(要求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办理检验取消手续。
B. 现场检验
我院检验人员于检验当日到设备使用地点开展现场检验,填写检验记录,并按检规的要求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向受检单位开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六、整改确认
申请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2(场车)》的要求及时组织整改,经使用单位和整改单位签章确认后,连同《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2(场车)》(返回检验机构(绿色联))一并报送我院相关检验部门确认。
七、报告领取
1.检验报告在现场检验结束或整改确认后10个工作日(监督检验)/ 6个工作日(定期检验)内出具。
2.免征企业凭《检验通知单》或单位证明文件到我院业务大厅办理检验报告领取手续。
3.其他机构或个人凭《缴款通知书》(执收单位联)和《非税收入票据》(执收单位联)到我院业务大厅办理检验报告领取手续。
八、不合格处理
被判定为不合格的设备,施工单位或使用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及时组织整改,整改完毕后及时向我院申请复检。
九、遗失处理
1.遗失《检验通知单》的,可在我院官网“网上申报”页面自行补打。
2.遗失《缴款通知单》的,应出具相应的遗失证明,加盖缴款单位公章,到我院业务大厅申请补办程序。
3.遗失检验报告的,可在我院官网“表格下载”区域下载《检验报告/合格标志补办申请单》,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到我院业务大厅申请补办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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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8:30-12:00 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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