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A.监督检验
1.电梯监督检验,是指在实施电梯安装(移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市特检院对电梯安装(移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的法定检验。
2.实施电梯安装(移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各辖区局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市特检院申请监督检验。
B. 定期检验
1.电梯定期检验,是指在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市特检院对在用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2.对于由于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而使其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的电梯,再次使用前,应当进行定期检验。
3.电梯使用单位应在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市特检院申请定期检验。
二、申请资料
A.监督检验
1.《深圳市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申报)受理回执》(加盖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公章)
2.《深圳市电梯/起重机械检验申请单》(加盖设备使用单位、配合单位公章)
3. 电梯出厂资料(新安装时须提供):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能够覆盖所提供电梯的相应参数);
2)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能够覆盖所提供电梯的相应参数);
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等内容,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4)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器安全装置的电路;消防员电梯还有对供电电源的要求;
5)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6)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除外);
7) 用于安装该电梯的机房(机器设备间)、井道的布置图(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除外)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通道、通道门、井道顶部空间、底坑空间、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到达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消防员电梯还需满足防火前室/环境的要求,井道和底坑的防水、排水要求;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还需提供:
8)用于安装该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驱动站、转向站及总体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出入口、高度等满足安全要求;
液压电梯还需提供:
9)高压软管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破裂阀的调试证书及其制造单位提供的调整图表;
10)液压系统原理图,含液压元件代号说明以及主要液压元件设计参数;
杂物电梯还需提供:
11)其他必要的资料,例如:杂物电梯的井道下方确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或者采用一根钢丝绳(链条)悬挂的情况下的防护说明;是否允许人员进入杂物电梯机房、井道、底坑和轿顶的说明。
4. 如发生更换,所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改造、重大修理时需提供)
1)改造或者维修许可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告知书
2)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清单以及施工方案
3)a.所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合格证
b.所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合格证
c.所更换的限速器的调试证书
d.所更换的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5. 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
6.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7. 制造质量确认记录;
8. 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第一部分安装前技术资料自检报告);
9. 公民法定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设备使用单位为个人时提供)
C. 定期检验
1.《深圳市电梯/起重机械检验申请单》(加盖设备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公章)
2.《深圳市电梯/起重机械明细表》(按表格格式详实填写)
3.《电梯维修保养合同》(核原件收复印件,复印维保期限内容页及签章页即可,复印件加盖维保单位公章)
4.《特种设备安全承诺书》(未按规定于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申报的应提供,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5. 公民法定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设备使用单位为个人时提供)
D. 监督/定期复检
1.《深圳市电梯/起重机检验申请单》(加盖设备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公章)
2.《深圳市电梯/起重机械明细表》(按表格格式详实填写)
3.《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第二联:返回检验机构联,按格式详实填写,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4. 公民法定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如设备的使用单位是私人的应提供)
三、申请受理
1. 定期检验可直接在我院官网进行网上申报,无需提供任何资料。
2. 现场申请
申请单位按规定携带相关资料到我院业务大厅提出检验申请。窗口业务受理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查。
A.监督检验资料初步符合要求的,提交资料3个工作日后,申报单位可登陆我院官网查询或到客户服务中心窗口打印资料审查结果;如资料符合,即可向我院业务窗口申请检验,原则上计划检验日期安排在自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或是双方约定时间内;
B.定期检验资料如符合要求,则对申报设备作出检验安排,原则上计划检验日期安排在自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定期检验)以内,或是双方约定时间之内,但不得超过“设备下次检验日期”。
C.约定计划检验日期后,我院向申请单位开具《检验通知单》及《缴款通知单》(免征企业除外)。如不符合要求,申请单位按要求补正、补全资料后重新申请。
四、检验缴费
1. 免征企业
属于免征范围的企业,享受免征收检验检测及相关费用优惠。
请根据我院有关免征政策的通知,到我院业务受理窗口办理免征备案,免征备案资料如下: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核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无法提供原件查验的,还需提交《申请资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盖公章)。
如已成功办理,无需重复提交。
2. 其他机构及个人
缴款单位可根据《缴款通知书》上的提示,采用现金、转账、网上支付等方式进行缴费,或到我院缴款窗口刷卡缴费。成功缴费后可获取由代收行(深圳市内网点)或者我院开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票据》)两联:缴款单位联和执收单位联。
五、现场配合与检验
A. 配合准备
1.申请单位应根据《检验通知单》上的计划检验日期做好配合准备工作,提供安全的检验环境以及必备的防护设施,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并负责检验现场的安全管理;
2.如无法按计划检验日期实施现场检验,申请单位应按规定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向我院提交《检验日期变更申请单》(要求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办理检验日期变更手续;
3.因故取消检验申请,申请单位应按规定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向我院提交《取消检验申请单》(要求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办理检验取消手续。
B. 现场检验
我院检验人员于检验当日到设备使用地点开展现场检验,填写检验记录,并按检规的要求向受检单位开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六、整改确认
申请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填写《整改情况报告》(采取监护使用措施的设备应在《整改情况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使用单位和整改单位签章确认后,连同《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第二联:返回检验机构联)一并报送我院相关检验部门确认。
七、报告领取
1.检验报告在现场检验结束或整改确认后10个工作日(监督检验)/ 6个工作日(定期检验)内出具。
2.免征企业凭《检验通知单》或单位证明文件到我院业务大厅办理检验报告领取手续。
3.其他机构或个人凭《缴款通知书》(执收单位联)和《非税收入票据》(执收单位联)到我院业务大厅办理检验报告领取手续。
八、不合格处理
被判定为不合格的设备,施工单位或使用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及时组织整改,整改完毕后及时向我院申请复检。
九、遗失处理
1.遗失《检验通知单》的,可在我院官网“网上申报”页面自行补打。
2.遗失《缴款通知单》的,应出具相应的遗失证明,加盖缴款单位公章,到我院业务大厅申请补办程序。
3.遗失检验报告的,可在我院官网“表格下载”区域下载《检验报告/合格标志补办申请单》,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到我院业务大厅申请补办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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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休假日除外)
上午 8:30-12:00 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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