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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法定检验业务办事指南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其法定检验包括监督检验定期检验两种。

一、适用范围

我院目前只受理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制造、改造、重大修理的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医用氧舱的安装、改造的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车用气瓶的安装监督检验。

A. 监督检验

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应当在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与重大修理过程中进行。监检在是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市特检院进行的过程监督和满足安全要求的符合性验证。

1.制造监检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压力容器的制造质量负责,并由市特检院对其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检验且取得《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方可出厂。

2.安装监检(医用氧舱、车用气瓶)

医用氧舱安装过程须实施安装监检,未经安装监检或者安装监检不合格的氧舱不得投入使用;

车用气瓶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向市特检院申报车用气瓶的安装监检,未经安装监检合格的车用气瓶,不得交付充装和使用。

3.改造与重大修理监检

压力容器的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者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用途等,并且需要进行耐压试验的改造;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以及壳体对接接头的补焊或者粘接,并且需要重新进行焊后热处理或者耐压试验的重大修理。

B. 定期检验

1.固定式压力容器及氧舱的定期检验,是指市特检院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在设备停机时,根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及《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4-2015)的规定对在用压力容器及氧舱的安全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

2使用单位应在压力容器法定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市特检院申报定期检验。

3.固定式金属压力容器一般应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以后的检验周期,一般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确定,判定如下:

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检验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每3年至6年检验一次;

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监控使用,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在监控使用期间,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

4)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4.固定式非金属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1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1)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的,一般每3年检验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2级的,一般每2年检验一次;

3)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应当监控使用,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1年;

4)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不得继续在当前介质下使用;如果用于其他适合的腐蚀性介质时,应当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但是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1年;

5)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5.医用氧舱定期检验的周期为每3年至少进行1次,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新建氧舱(含氧舱改造、移装)在投入使用后1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

  2)在经过第3个检验周期后(第1年首次定期检验后,又进行了2次定期检验),电气系统如果未进行过改造的,定期检验周期改为1年一次;电气系统如果进行过改造的,仍照投入使用后1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然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定期检验,经过第3个检验周期后, 经过第3个检验周期后,定期检验周期改为1年一次;

3)氧舱停用后重新启用,按照定期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定期检验周期自本次检验开始计算;

4)在定期检验中对影响安全的重大因素有怀疑以及使用单位未按照《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进行年度检查的,应当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

二、申请资料

A.制造监检

1.《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申请单》(加盖受检单位公章)

受检单位在制造投料前将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质量计划、焊接工艺规程和热处理工艺以及现场组焊时还应提供现场施工工艺文件等相关资料提交监检人员审查。

B. 安装监验

1.《深圳市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申报)受理回执》(加盖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公章);

2.《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申请单》(加盖受检单位公章);

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4. 产品标准、设计文件、工艺文件、检验规程、质量计划、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5. 质量保证工程师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任命文件,技术质量管理、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清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6. 合格分供()方名录;

7. 压力容器出厂质量证明文件;

8. 压力容器制造监检证书;

9. 施工方案,施工合同;

10. 监检工作需要的其他必需检验报告和使用登记证书复印件、安装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

C. 改造与重大修理监检

1.《深圳市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申报)受理回执》(加盖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公章)

2. 施工合同,施工方案;

3. 出厂资料、检验报告等其他必需的资料。

B. 定期检验

1.《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申请单》(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2《特种设备安全承诺书》(未按规定于设备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一个月申报的应提供,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三、申请受理 

(一)定期检验可直接在我院官网进行网上申报,无需提供任何资料。

(二)现场申请

1.申请单位按规定携带相关资料到我院业务大厅提出检验申请。

2.未按规定于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申报的,或申请提前超过三个月安排检验的,必须携带相关资料前来我院办理相关业务。

3.窗口业务受理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查,如符合要求,则对申报的设备作出检验安排,原则上计划检验日期安排在自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监督检验)/ 8个工作日(定期检验)以内,或是双方约定时间之内,但不得超过设备上次检验合格有效期如不符合要求,申请单位按要求补正、补全资料后重新申请。

4.申报成功后,会向申请单位开具《资料接收回执》(监督检验)及《检验通知单》。

5.如无法按计划检验日期实施现场检验,申请单位应按规定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向我院提交《检验日期变更登记表》(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办理检验日期变更手续。

6.因故取消检验申请,申请单位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向我院提交《取消检验申请单》(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办理检验取消手续。

四、现场检验

A. 检验前的准备及现场配合

1、固定式压力容器检验前的准备及现场配合:

固定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是在停机状态下对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为保证安全、顺利地完成固定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的规定,使用单位应提前做好如下准备工作并做好现场检验的配合工作。

1)影响检验的附属部件或者其他物体,按照检验要求进行清理或者拆除。

2)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安全牢固(对离地面2m以上的脚手架设置安全护栏。

3)对于压力容器内、外表面,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缺陷的部位,应当彻底清理干净,露出金属本体;进行无损检测的表面达到NB/T 47013的有关要求。

4)将内部介质排放、清理干净,用盲板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者蒸汽的来源,同时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禁止用关闭阀门代替盲板隔断。

5)对于盛装易燃、易爆、助燃、毒性或者窒息性介质的压力容器,必须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取样分析,分析结果达到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取样分析的间隔时间应当符合使用单位的有关规定;盛装易燃、易爆、助燃介质的,严禁用空气置换。

6)人孔和检查孔打开后,必须清除可能滞留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和液体,压力容器内部空间的含氧量保持在0.195以上;必要时,还需要配备通风、安全救护等设施。

7)高温或者低温条件下运行的压力容器,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缓慢地降温或者升温,使之达到可以进行检验工作的程度。

8)能够转动或者其中有可动部件的压力容器,必须锁住开关,固定牢靠。

9)切断与压力容器有关的电源,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检验照明电电压不得超过24V,引入压力容器内的电缆必须绝缘良好、接地可靠。

10)检验时,使用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作业和维护保养等相关人员应当到场协助检验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负责安全监护,并且设置可靠的联系方式。

11)需要现场进行射线检测时,隔离出透照区,设置警示标志,遵守相应安全规定。

2.医用氧舱检验前,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停机操作,并对氧舱内外部进行清理和舱内清毒处理;整理、汇总氧舱的制造、安装、运行、改造与修理的技术资料,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校验或检定报告,年度检查、定期检验以及事故处理报告等;并派出专业人员做好检验现场的配合工作。

B. 资料审查

1需提供压力容器相关的技术资料、使用管理资料及检验、检查资料,包括定期检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和上一年度的定期检验报告。

2安全附件、仪表在校验、检定有效期内的校验报告、检定证书。

C. 检验结束

检验结束后,检验人员现场出具《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监督检验)/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1)》(定期检验),将检验初步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存在需要处理的缺陷,将出具《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监督检验)/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2)》(定期检验)。

五、整改确认

检验员如现场开具《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 /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2)》 (以下简称《意见通知书》),申报单位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到我院业务受理大厅领取《意见通知书》第三、四联,并在规定期限内返回处理结果。

六、检验缴费

1免征企业

属于免征范围的企业,享受免征收检验检测及相关费用优惠。

请根据我院有关免征政策的通知,到我院业务受理窗口办理免征备案,免征备案资料如下: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核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无法提供原件查验的还需提交《申请资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盖公章)。

如已成功办理,无需重复提交。

2其他机构及个人

缴款单位可根据《缴款通知书》上的提示,采用现金、转账、网上支付等方式进行缴费,或到我院缴款窗口刷卡缴费。成功缴费后可获取由代收行(深圳市内网点)或者我院开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票据》)两联:缴款单位联和执收单位联。

七、领取报告

1.领取凭证

1免征企业凭《检验通知单》或单位证明文件到我院业务大厅办理检验报告领取手续。

2其他机构或个人凭《缴款通知书》(执收单位联)和《非税收入票据》(执收单位联)到我院业务大厅办理检验报告领取手续。

3安全附件、仪表过期未校验/检定的,申报单位领取检验报告时应提供有效的安全附件检验报告或有效的仪表校准/检定报告/证书(核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签署日期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声明书》(签署日期并加盖公章)。

4领取监督检验报告的,还需携带《资料接收回执》,凭此领取设备技术资料。

2.领取时限

1监督检验

完成检验工作(即现场检验结束或整改确认,下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

2定期检验

1)大型液化石油气罐:完成检验工作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

2)其他压力容器:完成检验工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 

八、不合格处理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压力容器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根据检验结论做出相应的整改或报废处理。

九、遗失处理

1遗失《检验通知单》或《缴款通知单》的,应出具相应的遗失证明,加盖缴款单位公章,到我院业务大厅申请补办程序。

2遗失检验报告的,可在我院官网“表格下载”区域下载《检验报告/合格标志补办申请单》,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到我院业务大厅申请补办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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