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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深圳市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研究院,加挂“深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牌子。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茶光路南侧1085号农业科技大厦。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核拨。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伍亿叁仟陆佰玖拾叁万叁仟肆佰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委会议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及动物疫病防控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负责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调查抽样、检验检测、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并提出相关风险危害预警等技术措施,经批准后实施。

    (二)负责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分析,提供政府对外公布的数据信息。

    (三)负责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诊断、预防、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报告等技术工作;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等技术工作,并对效果进行监测、评估。

    (四)承担动物免疫档案、动物标识管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等相关事务性工作;负责提出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技术方案,参与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动物免疫技术及疫情防疫物资储备工作。

    (五)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的研究、应用、推广、交流培训及科普宣传等工作。

    (六)承担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监测评价;对承担政府任务的社会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技术督查。

    (七)承担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特种设备及安全部件(附件)、锅炉介质的安全检验检测,并进行相关技术研究;承担电梯安全运行应急处置信息服务。

    (八)受委托开展与特种设备产品及服务质量相关的监督抽查,并承担相关技术调查、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

    (九)开展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评审;开展特种设备及安全部件(附件)产品质量检验与鉴定、能效测试及安全评估。

    (十)承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资格考试。

    (十一)完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设置院党委。院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推动本单位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到本院日常管理和职责履行全过程,确保本单位运行管理始终在党的领导下,更好地发挥社会公益性。院党委严格按照《中共深圳市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研究院委员会议议事规则》讨论研究单位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本单位院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院党委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如下:

    (一)职权范围。

    1.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2.制定拟订本院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3.本院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4.重大改革事项。

    5.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6.重大项目安排。

    7.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8.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9.上级有关部门对我院开展的审计、巡察、督查检查相关整改配合事项;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10.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11.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12其他应当由院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议事规则。

    1.院党委会议应对上会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院党委书记须先听取其他与会人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2.院党委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重要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3.院党委会议研究多个事项,应逐项研究。研究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党委委员应对有关人选充分发表意见。

    4.院党委会议实行逐项表决,由主持会议的党委书记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未到会院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非院党委委员不参加表决。

    5.院党委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决策形式,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表决意见比较一致时,按表决结果形成会议决议;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院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聘任、解聘本单位领导人员,对有关人员招聘和岗位聘用事项进行审核。

    (三)指导审核本单位制定(修订)章程,对章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指导本单位推动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

    (五)举办单位按规定可以行使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单位章程自主管理。

    (二)对本单位业务运行、资产管理、财务收支、绩效目标、信息公开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四)举办单位按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本单位党委。

    第十八条 本单位院党委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由单位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及考核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中共深圳市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研究院委员会议议事规则》开展议事决策。

    第十九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由举办单位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聘任,设院长、副院长。院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责任人,副院长负责协助院长分管相关工作。院长的主要职权包括:

    (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上级的指示和各项决议;
        (二)全面负责本院业务、质量、行政、人事、科研、财务、后勤等各项工作;组织制定近期、中期计划和远期规划及组织配置其所需资源,并指挥计划的贯彻实施、定期检查、总结和报告工作;
        (三)负责管理体系策划,组织制定和实施本院质量方针、目标,批准发布管理手册,建立确保管理体系得到有效运行的内部沟通机制;
        (四)审批管理评审计划、内部审核计划,主持管理体系管理评审工作;
        (五)根据人事制度和有关规定组织对各类人员的岗位竞争、考核和聘任工作;
        (六)主持召开院务会,对除纳入院党委会议议事清单以外的其它重要事项和有关工作进行研究和决策;
        (七)重视全院的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加强员工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关心职工生活,经常了解、定期研究、及时解决员工生活福利问题。

    第二十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按照市委编办核定的“三定”事项进行设置。内设机构及职责如下:

    (一)综合部。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宣传、信息公开等工作;承担党群、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离退休人员服务、后勤保障、工青妇等工作;承担党风廉政、纪检监察、行风投诉、信访维稳、绩效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全院安全生产工作;完成院里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计划财务部承担财务管理、内部审计、采购、内部控制、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及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完成院里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农检综合业务部。对接协调市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业务部门,承担我院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方案的拟定及组织实施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完成院里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特检发展和客户服务部。承担特种设备委托业务管理、市场开发、业务合同管理、项 目招投标等工作;承担特种设备检验业务管理、客户服务、业务档案管理等工作;完成院里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科技信息和风险评估技术部。承担农检业务信息化相关工作;承担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收集汇总、分析、报送及提供政府对外公布相关信息等工作;负责提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技术方案、风险评估及危害预警等技术措施;承担科研项目管理及院内农检技术培训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农业行业相关质量安全危害因素的专项调查研究工作、相关技术的研究、应用、推广、交流工作;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普工作;负责特检业务信息化、科研管理、重大项目规划、特种设备安全监测中心 (96333) 运行管理等工作;完成院里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质量控制和标准部。承担农检及疫控业务相关质量体系建立与维护,检验资质与危化品管理,统筹检验检测设备及物资耗材选型和日常管理,负责农产品样品制备和管理、农检报告管理等工作;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标准的收集、管理、研究等工作。负责对承担政府任务的社会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技术督查。承担特检业务相关的技术、质量、检验资格管理,检验检测、自有特种设备使用、危化品使用安全监督管理,检验检测设备及物资耗材采购和管理等工作;完成院里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七)种植业产品和农药化肥检测部。承担种植业产品、种植业投入品及其生产环境的检验检测、监测工作;承担种植业行业相关质量安全危害因素的专项调查监测工作;承担相关检验检测技术和标准的研究工作;完成院里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八)畜禽产品和兽药饲料检测部。承担畜禽产品、畜牧业投入品及生产环境的检验检测、监测工作;承担畜牧业行业相关质量安全危害因素的专项调查监测工作;承担相关检验检测技术和标准的研究工作;完成院里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九)水产品检测部。承担水产品、水产品投入品及其生产环境的检验检测、监测工作;承担水产品行业相关质量安全危害因素的专项调查监测工作;承担相关检验检测技术和标准的研究工作;完成院里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生物危害检验部。承担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及其生产环境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等生物危害因素的检验检测工作;承担生物危害因素专项调查监测工作;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承担相关检验检测技术研究工作;完成院里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部。承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工作,组织开展动物防疫技术研究及技术推广工作,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承担动物疫情分析、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参与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承担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物资采购、储备、使用管理等工作;承担动物疫病监测采样工作;完成院里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二)动物疫情测报和公共事务部。参与应对重大动物疫情事件;承担动物疫情监测、报送等工作;承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培训、科普宣传等工作;完成院里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三)动物免疫部。承担全市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预防免疫技术工作;负责动物免疫档案、动物标识管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负责采购用于动物免疫的疫苗等免疫物资;完成院里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四)兽医实验室。承担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诊断、免疫效果监测等工作;参与动物疫病诊断病料的采样工作;完成院里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五)机电东部检验室。负责福田区、龙岗区、罗湖区、盐田区、坪山区、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范围内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全市范围内机械式停车设备的检验;起重机械整机和部件型式试验,起重机械制造许可鉴定评审工作;完成院里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六)机电西部检验室。负责南山区、龙华区、宝安区和光明区范围内的机电类特种设备检验、全市范围内的流动式起重机、“两工地”的起重机的检验;完成院里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七)承压东部检验室。承担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龙岗区、坪山区、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承压类特种设备 (不含车用气瓶) 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等工作;承担氧舱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工作;承担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工作;承担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鉴定评审工作;完成院里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八)承压西部检验室。承担宝安区、南山区、龙华区、光明区承压类特种设备 (不含氧舱) 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等工作;承担全市油罐车检验、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工作;完成院里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九)机电设备安全检测研究中心。承担电梯整梯、部件型式试验工作;承担电梯制造许可鉴定 评审、电梯产品委托检验及相关技术研究工作;完成院里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十)承压设备安全与节能检测研究中心。承担水质、油品检测和金属材料理化检验工作;承担能效测试、安全阀型式试验及相关技术研究工作;完成院里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十一)考试和安全阀气瓶检测中心。承担全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人员资格考试工作;完成院里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承担全市安全阀校验、气瓶检验等工作;完成院里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十二)农检东部中心。承担区域内(龙岗区、罗湖区、盐田区、坪山区、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的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及生产环境的抽样、检验检测和监测;协助参与区域内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完成院里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十三)农检西部中心。承担区域内( 宝安区、光明区、龙华区)的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及生产环境的抽样工作;开展农产品的检验检测和监测工作;协助参与区域内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完成院里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十四)动物疫控东部中心。承担区域内(龙岗区、罗湖区、盐田区、坪山区、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动物免疫技术的具体工作及免疫效果的跟踪;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培训和宣传;承担区域内动物疫情监测、疫病的临床诊断及流行病学调查;承担区域内动物疫病采样以及部分样品前处理及存放工作;协助参与区域内开展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完成院里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十五)动物疫控西部中心。承担区域内( 宝安区、光明区、龙华区、南山区、福田区)动物免疫技术的具体工作及免疫效果的跟踪;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培训和宣传;承担区域内动物疫情监测、疫病的临床诊断及流行病学调查;承担区域内动物疫病采样以及部分样品前处理及存放工作;协助参与区域内开展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指导;完成院里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本单位服务对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有关规范,在自身职能权限范围内享有向我单位申请检验检测、数据信息、技术评审、评估分析、调查咨询等服务,以及对我单位服务质量提出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服务对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有关规范,应履行及时向我单位申请检验检测及相关技术服务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服务对象可通过本单位的官方网站、政府公开的信息了解单位运行情况以及员工公开招聘、岗位管理等情况,通过官方网站或上级主管单位网站获取监督途径和监督方式。本单位受理服务对象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的机构为业务对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内部规章制度规范程序受理。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作为检验检测机构,本院严格贯彻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资质认定要求、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等规范的要求,坚持检验检测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先进性的质量管理,持续追求技术、质量、服务的不断进步,对所有客户均持科学公正态度,坚持保密原则,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作为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本院严格按照行政许可规则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开展鉴定评审工作,坚持鉴定评审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保证鉴定评审工作的科学性,以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为支撑,为客户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供优质高效的鉴定评审服务。作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能效测试机构,本院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开展能效测试和节能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单位职责范围内,科学合理规划经费预算及使用安排,配备合适的人力资源及业务所需的设备设施,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保证业务顺畅开展。主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及相关技术的研究、应用、推广、交流培训及科普宣传等工作。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及相关技术研究。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规范收支、决算、绩效、预算管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与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法人年度报告;

    (三)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 本章程经 2022 1031日本单位院党委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院党委。

    第四十四 本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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