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法定检验业务办事指南
(适用于非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建设项目)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其法定检验包括监督检验、首次检验(以下简称“首检”)和定期检验。
一、适用范围
(一)监督检验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是指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中,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单位进行自行检验和试验,并且合格,由深圳市质安院对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单位的自行检验和试验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确认的过程。
(二)首次检验
1.起重机械首次检验,是指根据《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以下简称《技术规程》)(TSG 51-2023)附录ca,不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在安装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在其投入使用前由深圳市质安院进行的第一次检验。
2.以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岸边集装箱起重机和装卸桥(指卸船机)不进行安装监督检验,应申请首次检验。
实施起重机械(流动式起重机除外)安装(移装)、改造、重大修理、首次检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携本指南“二、申请资料”款规定的资料向深圳市质安院申请监督检验或首次检验。
实施流动式起重机首次检验的单位携本指南“二、申请资料”款规定的资料向深圳市质安院申请首次检验。
(三)定期检验
1.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是指使用单位对在用起重机械进行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深圳市质安院按照周期对起重机械进行的检验。
2.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缆索式起重机的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
3.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定期检验周期为2年。
4.定期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首次检验,依规停用后重新检验的检验合格的年月为基准计算,下次定检日期不因本周期内的流动作业、复检、不合格整改或者逾期检验等因素而变动。
5.使用单位应在设备“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深圳市质安院申请定期检验。
二、申请资料
(一)监督检验
主要资料:
1.《深圳市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申报)受理回执》(加盖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公章),流动式起重机无需提供此项资料;
2.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盖章的复印件);
3.整机型式试验证书或者样机型式试验约请单(盖章的复印件);
4.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证书(盖章的复印件);
5.起重机械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6.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合同(或技术条款);
(注:以上提供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次要资料(可容缺):
(注:容缺的资料需在现场提交资料并经我院受理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补齐资料至相应检验部门。)
7.设备预期用途和使用环境的说明文件;
8.起重机械移装、改造、重大修理前基本情况表。
(二)首次检验
主要资料:
1.《深圳市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申报)受理回执》(加盖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公章);
2.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盖章的复印件);
3.整机型式试验证书或者样机型式试验约请单(盖章的复印件);
4.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证书(盖章的复印件);
5.起重机械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6.合同(或技术条款);
(注:以上提供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以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起重机械,还应提供:
7.整机船运证明、照片等资料。
次要资料(可容缺):
(注:容缺的资料需在现场提交资料并经我院受理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补齐资料至相应检验部门。)
8.设备预期用途和使用环境的说明文件;
9.起重机械移装、改造、重大修理前基本情况表(电动单梁起重机移装)。
(三)定期检验
1.网上申请
按照网上申报指引填写相关信息(不需要提供资料)。
2.窗口申请
(1)《深圳市电梯起重机械检验申请单》及附页:《申请检验设备一览表》(加盖设备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公章);
(2)公民法定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设备使用单位为个人时提供,并加按身份证本人手印)。
三、检验业务申请流程
(一)监督检验、首次检验
监督检验的申请主体为施工单位。
监督检验分为资料审查和竣工验收,资料审查合格后,预约首次现场检验时间时,登录深圳市质安院网上申报系统申请竣工验收。
1.资格单位注册
施工单位应先在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进行资格单位注册。
已经注册过的单位可直接登录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详细操作指引见深圳市质安院官网的《网上申报系统资格单位注册操作指引》。
2.资料审查
(1)施工单位完成资格单位注册后,可登录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申请资料审查。申报成功后将申报资料提交至深圳市质安院业务受理窗口。资料审查结果可登录深圳市质安院官网网上业务申报系统的“资料审查查询”进行查询。
(2)容缺办理
如申请单位能提供审查需要的主要资料,次要资料暂时欠缺的,经申请且书面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资料至检验部门,可先予收件并对资料进行审查。
申请单位未在承诺时间内补齐资料的,我院将审查不通过,申请单位需在审查结论出具后尽快补齐资料至检验部门。
3.竣工验收
资料审查合格且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方可申报竣工验收。
施工单位登录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申请竣工验收,我院自受理检验、检测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实施检验检测。
资料审查及竣工验收详细操作指引见深圳市质安院官网的《监督检验网上申报指引(机电类)》。
(二)定期检验
根据市市场监管局的要求,深圳市质安院在受理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时需查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报检设备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请前往市场监管局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后再申报定期检验。
1.网上申请
(1)定期检验可直接登录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及预约检验时间,无需提供申报资料。
(2)登录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申报进度查询”查询受理结果。
(3)受理通过后在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申报进度查询/详情”打印《检验申请受理回执》及《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企业除外)。
(4)受理不通过的申请单位应根据受理不通过原因进行整改,整改后在网上重新申请检验。
2.窗口申报
申请单位按上述“二、申请资料”款规定的资料到深圳市质安院业务受理窗口提出检验申请。
(1)定期检验资料如符合要求,则对申报设备作出检验安排, 原则上自受理检验、检测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实施检验检测。
(2)深圳市质安院向申请单位开具《检验申请受理回执》及《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企业除外)。
(3)受理不通过的申请单位应根据受理不通过原因进行整改,整改后在网上重新申请检验。
(三)中止检验后约检
中止检验后的检验预约可登录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提交检验业务变更申请。
(四)变更检验日期
如无法按计划检验日期实施现场检验,申请单位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在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提交检验业务变更申请。
(五)取消检验
因故取消检验的,申请单位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向深圳市质安院提交《特种设备检验业务取消申请单》(定期检验盖使用单位公章;监督检验盖施工单位公章和使用单位公章),办理检验取消。
四、检验缴费
1.企业
在深圳市内使用、安装、修理、改造特种设备的企业免征收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的检验检测行政事业性收费。
2.非企业
缴款单位可登录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缴费查询”下载相应的《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按照《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的要求进行缴费。
申请单位应在确定的计划检验日期前及时缴纳检验检测费,逾期未交,将取消本次检验安排。因拖延缴款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缴款单位承担。
五、现场配合与检验
1.配合准备
申请单位应根据《检验申请受理回执》上的计划检验日期做好配合准备工作,现场检验前提供符合检验规则要求的自检报告或记录,提供安全的检验环境以及必备的防护设施,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并负责检验现场的安全管理。
2.现场检验
深圳市质安院检验人员按计划检验日期和约定的出车方式到设备使用地点开展现场检验,并按要求向受检单位开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六、整改确认
对于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中提出整改要求的,受检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及时组织整改。
七、报告领取
1.报告出具时限
检验报告自检验结束或整改确认符合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
2.领取方式
(1)电子报告下载
登录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下载电子检验报告。电子检验报告与纸质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下载电子检验报告后视为检验报告已领取。
(说明:首次检验、监督检验(安装)报告领取需前往业务窗口办理,领取成功后方可在网上业务申报系统下载电子检验报告。)
(2)窗口领取
企业携《检验申请受理回执》到深圳市质安院业务受理窗口领取检验报告。
非企业携《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深圳市质安院业务受理窗口领取检验报告。
(3)自助打印
携《检验申请受理回执》到深圳市质安院业务受理大厅自助打印区打印报告。打印后视为检验报告已领取。
八、不合格处理
被判定为不合格的设备,受检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及时组织整改,整改完毕后及时向深圳市质安院重新申请检验。
九、遗失处理
1.遗失《检验申请受理回执》
通过网上申报的申请单位可登录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自行补打;通过窗口申报的申请单位应出具相应的遗失证明(监督检验盖施工单位公章,定期检验盖使用单位公章),到深圳市质安院业务受理窗口申请补办。
2.遗失《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通过网上申报的申请单位可登录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自行补打,或凭同一工作编号的《检验申请受理回执》或检验人员现场出具的相关单据,到深圳市质安院业务受理窗口申请补办。
3.遗失检验报告
(1)登录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下载电子报告。
(2)未实现电子化的检验报告,在深圳市质安院官网下载并填写《检验报告/证书、合格标志补办申请单》(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到深圳市质安院业务受理窗口申请补办。
官网(网上申报系统入口): www.sise.org.cn
“深圳质安”微信公众号:
客服中心业务邮箱:tjkf@siqs.org.cn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休假日除外)
上午 8:30-12:00 下午13:30-17:00
业务咨询电话:0755-25928886、0755-824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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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受理窗口:
1.罗湖红岗院区窗口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岗路1032号特检大厦
2.宝安洪浪分部窗口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洪浪南路1号
3.特检基地窗口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龙田北路东
4.深汕特别合作区业务受理点
地址: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城市综合服务厅一楼
申请受理、报告发放、业务咨询:0755-22091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