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法定检验业务办事指南
(适用于非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建设项目)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包括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其法定检验包括首次检验和定期检验两种。
一、适用范围
(一)首次检验
场车首次检验,是指新增以及经改造的场车,投入使用前,在制造或者改造场车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深圳市质安院进行的首次检验。
(二)定期检验
1. 场车定期检验,是指在场车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深圳市质安院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厂车按照规定周期(每年1次)进行的法定检验。
2. 场车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深圳市质安院申请定期检验。
二、申请资料
(一)首次检验
主要资料:
1.制造许可证、型式试验合格证(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2.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复印件应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含封面、目录、说明等内容,总计不少于10页。如提供的是电子文档,应为整份,无需盖章);
3.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产品数据表)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
4.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5.货叉配套属具的出厂技术资料(如有,含属具产品合格证,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6.场车整车照片(正面、侧面),整车铭牌照片、发动机/电动机铭牌(复印件盖产权单位公章);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还需提供:
7.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意见书;
8.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行驶路线图。
防爆型场车还需提供:
9.防爆型场车的制造许可证和型式试验合格证、整车防爆产品合格证(含附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防爆部分检验报告、使用场所的安全评价报告(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次要资料(可容缺):
(注:容缺的资料需在现场提交资料并经我院受理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补齐资料至相应检验部门。)
场车操作证(聘用记录有使用单位公章,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二)定期检验(含复检)
1.网上申请
深圳注册的场车按照网上申报指引填写相关信息(不需要提供资料)。
2.窗口申请
异地注册的场车,应提交:
(1)《深圳市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申请单》(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2)场车上检验周期合格检验报告(报告参数信息齐全)
(3)使用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4)复检还应提交《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第二联:返回检验机构联,按格式详实填写,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以上技术资料必须提供中文版本
三、检验业务申请流程
(一)添加单位信息
如未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申请单位或遗失网上业务申报系统账户密码的单位,应先办理添加单位信息或重置密码业务后方可进行网上申请。(详细流程可阅读《网上申报系统账号注册(密码重置)指引》,下载路径:深圳市质安院官网首页--客服中心--相关下载--《网上申报系统账号注册(密码重置)指引》):
1.所需资料:
(1)“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2)申请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盖公章);
(3)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 办理方式
携带以上资料前往深圳市质安院业务受理窗口或通过业务邮箱办理(tjkf@siqs.org.cn)。
(二)首次检验
首次检验分为资料审查和竣工验收,资料审查合格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1.资料审查
(1)申请单位按规定携带首次检验申请资料到深圳市质安院业务受理窗口办理车辆注册。注册成功后登录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申请资料审查。资料审查结果可登录深圳市质安院官网网上业务申报系统的“资料审查查询”进行查询。
(2)容缺办理
如申请单位能提供审查需要的主要资料,次要资料暂时欠缺的,经申请且书面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资料至检验部门,可先予收件并对资料进行审查。
申请单位未在承诺时间内补齐资料的,我院将审查不通过,申请单位需在审查结论出具后尽快补齐资料至检验部门。
2.竣工验收
资料审查合格且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申请单位登录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申请竣工验收,原则上自受理检验、检测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实施检验检测。资料审查及竣工验收详细操作指引可见《监督检验网上申报指引(机电类)》,下载路径:深圳市质安院官网首页--业务指南--机电类法定检验--《监督检验网上申报指引(机电类)》。
(三)定期检验(含复检)
根据市市场监管局的要求,深圳市质安院在受理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时需查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因过期未检等情况未能办理使用登记证的,请使用单位前往市场监管局开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再申报定期检验。
1.网上申请
(1)深圳注册的场车申请单位可直接登录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请,无需提供任何资料。
(2)登录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申报进度查询”查询受理结果。
(3)受理通过后在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申报进度查询/详情”打印《检验申请受理回执》及《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企业除外)
(4)受理不通过的申请单位应根据受理不通过原因进行整改,整改后在网上重新提交申请。
2.窗口申请
(1)申请单位按规定携带相关资料到深圳市质安院业务受理窗口提出检验申请。
(2)定期检验资料如符合要求,则对申请设备作出检验安排,原则上自受理检验、检测申请后8个工作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实施检验检测。
(3)约定计划检验日期后,深圳市质安院向申请单位开具《检验申请受理回执》及《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企业除外)。
(4)如不符合受理要求,申请单位按要求补正、补全资料后重新申请。
(四)误工约检与变更检验日期
误工约检与变更检验日期可通过《检验申请受理回执》上的联系方式咨询办理。
(五)取消检验
因故取消检验的,申请单位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向深圳市质安院提交《特种设备检验业务取消申请单》(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办理取消手续。
四、检验缴费
1. 企业
在深圳市内使用、安装、修理、改造特种设备的企业免征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的检验检测行政事业性收费。
2. 非企业
缴款单位可登录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缴费查询”下载相应的《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按照《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的提示进行缴费。
申请单位应在确定的计划检验日期前及时缴纳检验费,逾期未交,将影响本次检验安排。因拖延缴款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缴款单位承担。
五、现场配合与检验
1. 配合准备
申请单位应根据《检验申请受理回执》上的计划检验日期做好配合准备工作,提供安全的检验环境以及必备的防护设施,安排持证场车驾驶员及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并负责检验现场的安全管理。
2. 现场检验
深圳市质安院检验人员按计划检验日期到设备使用地点开展现场检验,并按检规的要求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向受检单位开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2(场车)》,未发现不合格项的开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1(场车)》
六、报告领取
1.检验报告在现场检验结束后10个工作日(监督检验)/ 6个工作日(定期检验)/2个工作日(不合格报告)内出具。
2.领取方式
(1)电子报告
登录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下载电子检验报告。电子检验报告与纸质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下载电子检验报告后视为检验报告已领取。
(2)纸质报告
凭领取资料到深圳市质安院业务受理窗口领取检验报告。
3.领取资料
(1)企业:《检验申请受理回执》
(2)非企业:《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广东省非税收入票据》(电子)
七、不合格处理
被判定为不合格的设备,施工单位或使用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及时组织整改,整改完毕后及时向深圳市质安院申请复检。
八、遗失处理
1. 遗失《检验申请受理回执》
通过网上申请的申请单位可登录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自行补打;通过窗口申请的申请单位应出具相应的遗失证明(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到深圳市质安院业务受理窗口申请补办。
2. 遗失《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通过网上申请的申请单位可登录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自行补打;或凭同一工作编号的《检验申请受理回执》或检验人员现场出具的相关单据,到深圳市质安院业务受理窗口申请补办。
3. 遗失检验报告
(1)登录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下载电子报告。(推荐使用)
(2)在深圳市质安院官网首页“客服中心--相关下载”下载《检验报告/合格标志补办申请单》,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到深圳市质安院业务受理窗口申请补办。
深圳市质安院官网: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休假日除外)
上午 8:30-12:00 下午13:30-17:00
联系方式:
*客服中心业务邮箱:tjkf@siqs.org.cn
*罗湖红岗院区(设服务窗口)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岗路1032号特检大厦
申请受理:82415222、 82400902
报告发放:25925208、82400161
业务咨询:25928886、25926248
传真:82415333
*罗湖泥岗分部(不设服务窗口)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泥岗西路1066号聚智慧大厦7至8层
*宝安洪浪分部(设服务窗口)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洪浪南路1号
申请受理:29612860、29612891
报告发放:27880150
业务咨询:29612885、27590410
*宝安天宝分部(设安全阀、气瓶服务窗口)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应人石天宝路8号
申请受理、检验报告发放、业务咨询:28079814
*龙华清湖分部(不设服务窗口)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翠路50号
*深汕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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