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法定检验业务办事指南
(适用于非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建设项目)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其法定检验包括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两种,其中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耐)压试验三种。
一、适用范围
(一)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包括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和化学清洗监督检验)是监督检验机构在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和化学清洗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本规程要求,对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和化学清洗过程进行的符合性监督抽查。
(二)定期检验〔内、外部检验和水(耐)压试验〕
1.定期检验是对在用锅炉当前安全状况是否满足本规程要求进行的符合性抽查,包括运行状态下进行的外部检验、停炉状态下进行的内部检验和水(耐)压试验。
2.使用单位应在锅炉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深圳市质安院申报定期检验。
3.定期检验周期
①外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说明:实施锅炉外部检验时,核查两个月内检验机构取样检验的水(介)质定期检验报告);
②内部检验,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成套装置中的锅炉结合成套装置的大修周期进行,电站锅炉结合锅炉检修同期进行,一般每3年至6年进行一次;首次内部检验在锅炉投入运行后一年进行,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电站锅炉可以结合第一次检修进行;
③水(耐)压试验,检验人员或者使用单位对锅炉安全状况有怀疑时,应当进行水(耐)压试验;锅炉因结构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时,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水(耐)压试验;
4.定期检验特殊情况,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当进行内部检验:
①移装锅炉投运前;
②锅炉停止运行1年以上需要恢复运行前。
二、 申请资料
(一)监督检验
主要资料:
1.《深圳市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申报)受理回执》(加盖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公章);
2.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新建锅炉的安装监督检验);
4.锅炉出厂资料:
(1)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2)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3)锅炉制造监检证书;
(4)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报告。
移装锅炉还需提供:
(5)移装前内部检验报告;
(6)过户变更证明文件。
次要资料(可容缺):
(注:容缺的资料需在现场提交资料并经我院受理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补齐资料至相应检验部门。)
5.安装(修理、改造)合同(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需提供);
电站锅炉需提供:
(1)电站锅炉安装(修理、改造)合同:
①安装合同应包括锅炉本体(含燃烧设备、烟道和风道、自控仪表)及钢架、平台、扶梯在内的设备出厂价以及炉墙、保温、锅炉辅机及管道附件的出厂价的工程总造价费用;
②修理、改造合同应包括材料费和工程施工费的工程总造价。
(2)电站锅炉安装(修理、改造)监督检验服务合同(此合同为与我院签订的,由我院提供格式合同,对方只需要填写相关费用,如锅炉本体(含燃烧设备、烟道和风道、自控仪表)及钢架、平台、扶梯在内的设备出厂价以及炉墙、保温、锅炉辅机及管道附件的出厂价的工程总造价费用;修理、改造合同应包括材料费和工程施工费的工程总造价。
6.锅炉出厂资料和文件:
(1)燃烧器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2)有机热载体产品检验报告;
(3)安全附件和仪表质量证明文件;
(4)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5)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6)受压元件与设计文件不符的更改资料(如有);
(7)烟风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8)热力计算书或热力计算结果汇总表;
(9)热水锅炉的水流程图及水动力计算书或者计算结果汇总表(自然循环的锅壳式锅炉除外);
(10)有机热载体锅炉的介质流程图和液膜温度计算书或者计算结果汇总表;
(11)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7.A 级锅炉还应当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过热器、再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者计算结果汇总表;
(2)热膨胀系统图;
(3)高压以上锅炉水循环(含汽水阻力)计算书或者计算结果汇总表;
(4)高压以上锅炉汽水系统图;
(5)高压以上锅炉各项安全保护装置整定值。
8.安装(修理、改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9.安装(修理、改造)技术质量管理、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包括焊接人员、无损检测人员)清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10.焊接工艺评定资料、焊接工艺文件;
11.水(耐)压试验方案;
12.调试和试运行工艺文件;
13.热处理工艺文件;
14.检测工艺文件;
15.监检工作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定期检验〔内、外部检验和水(耐)压试验〕
1.网上申请
按照网上申报指引填写相关信息(不需要提供申报资料)。
2.窗口申请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法定检验申请单》(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三、检验业务申请流程
(一)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的申请单位为施工单位。
1.资格单位注册
施工单位应先在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进行资格单位注册。
已经注册过的施工单位不需要再进行资格单位注册,可直接登录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进行申请。
详细操作指引见《网上申报系统资格单位注册操作指引》,下载路径:深圳市质安院官网首页--业务指南--机电类法定检验--《网上申报系统资格单位注册操作指引》。
2.申请单位可登录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申请监督检验。申请成功后将申请资料提交至深圳市质安院业务受理窗口。
3.容缺办理
如申请单位能提供审查需要的主要资料,次要资料暂时欠缺的,经申请且书面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资料至检验部门,可先予收件并对资料进行审查。
申请单位未在承诺时间内补齐资料的,我院将审查不通过,申请单位需在审查结论出具后尽快补齐资料至检验部门。
(二)定期检验
根据市市场监管局的要求,深圳市质安院在受理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时需查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因过期未检等情况未能办理使用登记证的,请使用单位前往市场监管局开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再申报定期检验。
1.网上申请
(1)定期检验可直接登录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请,无需提供申报资料。
(2)登录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申报进度查询”查询受理结果。
(3)受理通过后在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申报进度查询/详情”打印《检验申请受理回执》及《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企业除外)。
(4)受理不通过的申请单位应根据受理不通过原因进行整改,整改后在网上重新提交申请。
2.窗口申请
申请单位按规定携带相关资料到深圳市质安院业务受理窗口提出检验申请。
(1)定期检验资料如符合要求,则对申请设备作出检验安排,原则上自受理检验、检测申请后8个工作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实施检验检测。
(2)约定计划检验日期后,深圳市质安院向申请单位开具《检验申请受理回执》及《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企业除外)。
(3)如不符合受理要求,申请单位按要求补正、补全资料后重新申请。
(三)变更检验日期
如无法按计划检验日期实施现场检验,申请单位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在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提交检验业务变更申请。
(四)取消检验
因故取消检验的,申请单位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向深圳市质安院提交《特种设备检验业务取消申请单》(定期检验盖使用单位公章;监督检验盖施工单位公章和使用单位公章),办理取消手续。
四、检验缴费
1. 企业
在深圳市内使用、安装、修理、改造特种设备的企业免征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的检验检测行政事业性收费。
2. 非企业
缴款单位可登录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缴费查询”下载相应的《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按照《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的提示进行缴费。
申请单位应在确定的计划检验日期前及时缴纳检验检测费,逾期未交,将影响本次检验安排。因拖延缴款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缴款单位承担。
五、现场配合与检验
(一)检验前的准备及现场配合
1.监督检验
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应在现场提供相应的材料和条件,并派专人配合工作。
2.内部检验
锅炉内部检验,是在停炉状态下对在用锅炉的安全与节能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为保证安全、顺利地完成锅炉内部检验工作,根据《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 G7002-2015)的规定,使用单位应提前做好如下准备工作并做好现场检验的配合工作。
(1)提前停炉,将锅炉的风、烟、水、汽、电和燃料系统进行可靠隔断,并且挂标识牌;对垃圾焚烧炉或者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锅炉,将有毒有害物质清理干净;
(2)配备必要的安全照明和工作电源以满足检验工作需要;
(3)停炉后排出锅炉内的水,打开锅炉上的人孔、手孔、灰门等检查门孔盖,对锅炉内部进行通风换气,充分冷却;
(4)搭设检验需要的脚手架、检验平台、护栏等,吊篮和悬吊平台应当有安全锁;
(5)拆除受检部位的保温材料和妨碍检验的部件;
(6)清理受检部件,必要时进行打磨;
(7)电站锅炉使用单位提供必要的检验设备存放地、现场办公场所等;
(8)内部检验开始前,对检验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9)内部检验过程中,做好现场配合以及安全监护工作;检验人员进入炉膛、烟道、锅筒(壳)、水冷壁进口环形集箱、循环流化床锅炉的热旋风分离器等受限空间进行检验时,进行可靠通风并且设专人监护。
3.外部检验
锅炉外部检验,是在锅炉运行状态下对在用锅炉的安全与节能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为保证安全、顺利地完成锅炉外部检验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 G7002-2015)的规定,使用单位应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并做好现场检验的配合工作。
(1)进行外部检验前,需做好锅炉外部必要的清理工作;
(2)在外部检验过程中,派专人做好现场配合并由持证的司炉操作人员进行各项功能性试验工作;
(3)做好检验现场的安全监护工作。
4.水(耐)压试验
锅炉水(耐)压试验,是在停炉状态下按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进行的耐压试验,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 G7002-2015)的规定,使用单位应提前做好如下准备工作并做好现场检验的配合工作。
(1)准备锅炉的技术资料,包括最近一次的定期检验报告及检验、修理资料;
(2)采取可靠措施,隔断与其他正在运行锅炉系统相连的供汽(液)管道、排污管道、给水管道、燃料供应管道以及烟风管道;
(3)采取可靠措施,隔断安全阀、水位表以及有可能产生泄漏的阀门(特别是排污阀、排气阀等)不参加水(耐)压试验的部件;
(4)参加水(耐)压试验的管道,其支吊架定位销应当安装牢固;
(5)清除受压部件表面的烟灰和污物,对于需要重点进行检查的部位还需要拆除炉墙和保温层,以利于观察;
(6)搭设检查需要的脚手架、平台、护栏等,吊篮和悬吊平台应当有安全锁;
(7)准备安全照明和工作电源;
(8)在锅炉上至少装设两只校验合格的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为试验压力的1.5倍-3倍,最好为2倍,精确度等级不低于1.6级,表盘直径一般不小于100mm;
(9)调试试压泵,使之能确保压力按照规定的速率上升;
(10)试验介质应当以适宜、方便为原则,所有介质能够防止对锅炉材料有腐蚀;对奥氏体材料的受压部件,水中的氯离子浓度不得超过25mg/L,如不能满足要求时,试验后应当立即将水渍去除干净;有机热载体锅炉试验介质一般采用有机热载体;
(11)升压前,参加试验的各个部件内充满试验介质,不得残留气体;
(12)试验现场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试验时,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到场;
(13)对于电站锅炉水(耐)压试验,使用单位应当编制水(耐)压试验方案。
(二)技术资料审查:
1.锅炉使用登记证
2.锅炉出厂技术资料
3.锅炉安装竣工资料、改造和重大修理技术资料以及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4.历次定期检验报告及检验、修理资料
5.安全附件校验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
6.锅炉运行记录和水质化验记录
7.其他有关材料或证明文件
(三)检验结束
检验结束后,检验人员现场出具《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监督检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1)》(定期检验),将检验初步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存在需要处理的缺陷,将出具《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监督检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2)》(定期检验)。
六、整改确认
检验员如现场开具《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2)》(以下简称《意见通知书》),申报单位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到深圳市质安院业务受理窗口领取《意见通知书》第三、四联,并在规定期限内返回处理结果。
七、报告领取
(一)报告出具时限
一般情况下,从检验检测工作完成到出具报告(证书),监督检验不超过10个工作日,定期检验不超过6个工作日。
(二)领取方式
1.电子报告
(1)登录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下载电子检验报告。电子检验报告与纸质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下载电子检验报告后视为检验报告已领取。
(说明:除厂车设备外,其它设备首次监督检验报告领取需前往业务窗口办理,领取成功后方可在网上业务申报系统下载电子检验报告。)
(2)电站锅炉(安装检验、定期检验)尚未推送电子报告,申请单位可选择窗口领取或邮寄纸质报告。
2.纸质报告
凭领取资料到深圳市质安院业务受理大厅自助打印或在受理窗口领取检验报告。
(三)领取凭证
1.企业:《检验申请受理回执》
2.非企业:《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广东省非税收入票据》(电子)
3.领取监督检验报告的,还需携带《锅炉监督检验申报技术资料登记表》(客户联),凭此领取设备技术资料。
八、 不合格处理
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或不合格(耐压试验)的锅炉应停止使用,并根据检验结论做出相应的整改或报废处理。
九、 遗失处理
1. 遗失《检验申请受理回执》
通过网上申报的可登录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自行补打;通过窗口申报的应出具相应的遗失证明(监督检验加盖施工单位公章,定期检验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到深圳市质安院业务受理窗口申请补办。
2. 遗失《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通过网上申报的可登录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自行补打,或凭同一工作编号的《检验申请受理回执》或检验人员现场出具的相关单据,到深圳市质安院业务受理窗口申请补办。
3.遗失检验报告
(1)登录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下载电子报告。(推荐使用)
(2)在深圳市质安院官网首页“客服中心--相关下载”下载《检验报告/合格标志补办申请单》,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到深圳市质安院业务受理窗口申请补办。
深圳市质安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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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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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29612860、29612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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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咨询:29612885、27590410
*宝安天宝分部(设安全阀、气瓶服务窗口)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应人石天宝路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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