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法定检验业务办事指南
(适用于非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建设项目)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其法定检验包括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两种。
一、适用范围
(一)监督检验
1. 电梯监督检验,是指在实施电梯安装(移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电梯安装(移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的法定检验。
2. 实施电梯安装(移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各辖区局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深圳特检院申请监督检验。
(二)定期检验
1. 电梯定期检验,是指在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在用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2. 对于由于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而使其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的电梯,再次使用前,应当进行定期检验。
3. 电梯使用单位应在设备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深圳特检院申请定期检验。
二、申请资料
(一)监督检验
主要资料:
1.《深圳市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申报)受理回执》(加盖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公章);
2.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技术资料(新安装时须提供):
(1)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能够覆盖所提供电梯的相应参数);
(2)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等内容,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3)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高压软管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适用于液压电梯)、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破裂阀的调试证书及其制造单位提供的调整图表(适用于液压电梯);
(4)安装许可证和安装告知书;
3.电梯改造、重大修理技术资料(改造、重大修理时需提供):
(1)改造或者修理许可和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告知书;
(2)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清单;
(3)a.所加装或者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b.所加装或者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证书;
c.所更换的限速器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
d.所更换的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
e.破裂阀的调试证书及其制造单位提供的调整图表(如发生更换,适用于液压电梯);
(4)拟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IC卡系统的下述资料(属于重大修理时):(如在重大修理清单有列明)
a.加装方案(含电气原理图和接线图);
b.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有产品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c.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以及与应急救援操作方面有关的说明。
次要资料(可容缺):
(注:以下电梯监督检验次要资料任意容缺不超过3项,此处描述的“项”为〇级序号对应的资料项,即(1)、(2)……)
1.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技术资料(新安装时须提供):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能够覆盖所提供电梯的相应参数);
(2)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器安全装置的电路;消防员电梯还有对供电电源的要求;
(3)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4)施工方案;
(5)用于安装该电梯的机房(机器设备间)、井道的布置图(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除外)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通道、通道门、井道顶部空间、底坑空间、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到达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消防员电梯还需满足防火前室/环境的要求,井道和底坑的防水、排水要求;
(6)制造质量确认记录;
(7)施工过程记录、土建工程检查记录和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第一部分安装前技术资料自检报告);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还需提供:
(8)用于安装该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驱动站、转向站及总体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出入口、高度等满足安全要求;
液压电梯还需提供:
(9)液压系统原理图,含液压元件代号说明以及主要液压元件设计参数;
杂物电梯还需提供:
(10)其他必要的资料,例如:杂物电梯的井道下方确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或者采用一根钢丝绳(链条)悬挂的情况下的防护说明;是否允许人员进入杂物电梯机房、井道、底坑和轿顶的说明。
2.电梯改造、重大修理技术资料(改造、重大修理时需提供):
(1)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3)施工过程记录、由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第一部分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前技术资料自检报告);
(4)土建工程检查记录(如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涉及到);
(5)加装或者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制造质量确认记录。
(二)定期检验
1.网上申请
按照网上申报指引填写相关信息(不需要提供资料)。
2.窗口申请
(1)《电梯起重机械法定检验申请单》及附页:《申请检验设备一览表》(加盖设备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公章)
(2)公民法定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设备使用单位为个人时提供,并加按身份证本人手印)
(三)定期复检
1.网上申请
按照网上申报指引填写相关信息(不需要提供资料)。
2.窗口申请
(1)《电梯起重机械法定检验申请单》及附页:《申请检验设备一览表》(加盖设备使用单位、维保/安装/大修改造单位公章)
(2)《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第二联:返回检验机构联,按格式详实填写,加盖使用单位公章、维保/安装/大修改造单位公章)
(3)公民法定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设备使用单位为个人时提供,并加按身份证本人手印)
三、检验业务申请流程
(一)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的申请单位为施工单位。
监督检验分为资料审查和竣工验收,资料审查合格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1.资格单位注册
施工单位应先在深圳特检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进行资格单位注册。
已经注册过的维保单位不需要再进行资格单位注册,可直接登录深圳特检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进行申请。
详细操作指引见《网上申报系统资格单位注册操作指引》,下载路径:深圳特检院官网首页--业务指南--机电类法定检验--《网上申报系统资格单位注册操作指引》。
2.资料审查
(1)施工单位完成资格单位注册后,可登录深圳特检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申请资料审查。申请成功后将申请资料提交至深圳特检院业务受理窗口。资料审查结果可登录深圳特检院官网网上业务申报系统的“资料审查查询”进行查询。
(2)容缺办理
如申请单位能提供审查需要的主要资料,次要资料暂时欠缺的,经申请且书面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资料至检验部门,可先予收件并对资料进行审查。
申请单位未在承诺时间内补齐资料的,我院将审查不通过,申请单位需在审查结论出具后尽快补齐资料至检验部门。
3.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复检
(1)资料审查合格且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2)施工单位登录深圳特检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申请竣工验收,原则上自受理检验、检测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实施检验检测。
(3)受理通过后在深圳特检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申报进度查询/详情”打印《检验申请受理回执》及《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企业除外)
资料审查及竣工验收详细操作指引见《监督检验网上申报指引(机电类)》,下载路径:深圳特检院官网首页--业务指南--机电类法定检验--《监督检验网上申报指引(机电类)》。
(二)定期检验(含复检)
根据市市场监管局的要求,深圳市特检院在受理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时需查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因过期未检等情况未能办理使用登记证的,请使用单位前往市场监管局开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再申报定期检验。
1. 网上申请
(1)定期检验、定检复检可直接登录深圳特检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请,无需提供任何资料。
(2)登录深圳特检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申报进度查询”查询受理结果。
(3)受理通过后在深圳特检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申报进度查询/详情”打印《检验申请受理回执》及《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企业除外)
(4)受理不通过的申请单位应根据受理不通过原因进行整改,整改后在网上重新提交申请。
2. 窗口申请
申请单位按规定携带相关资料到深圳特检院业务受理窗口提出检验申请。
(1)定期检验资料如符合要求,则对申请设备作出检验安排,原则上自受理检验、检测申请后8个工作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实施检验检测。
(2)约定计划检验日期后,深圳特检院向申请单位开具《检验申请受理回执》及《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企业除外)。
(3)如不符合受理要求,申请单位按要求补正、补全资料后重新申请。
(三)误工约检
误工后的检验预约可登录深圳特检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提交检验业务变更申请。
(四)变更检验日期
如无法按计划检验日期实施现场检验,申请单位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在深圳特检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提交检验业务变更申请。
(五)取消检验
因故取消检验的,申请单位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向深圳特检院提交《特种设备检验业务取消申请单》(定期检验盖使用单位公章;监督检验盖施工单位公章和使用单位公章),办理取消手续。
四、检验缴费
1. 企业
在深圳市内使用、安装、修理、改造特种设备的企业免征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的检验检测行政事业性收费。
2. 非企业
缴款单位可登录深圳市特检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缴费查询”下载相应的《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按照《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的提示进行缴费。
申请单位应在确定的计划检验日期前及时缴纳检验检测费,逾期未交,将影响本次检验安排。因拖延缴款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缴款单位承担。
五、现场配合与检验
1. 配合准备
申请单位应根据《检验申请受理回执》上的计划检验日期做好配合准备工作,现场检验前提供符合检验规则要求的自检报告或记录,提供安全的检验环境以及必备的防护设施,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并负责检验现场的安全管理。
2. 现场检验
深圳特检院检验人员按计划检验日期和约定的出车方式到设备使用地点开展现场检验,并按要求向受检单位开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六、整改情况确认
对于《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中提出整改要求的,受检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并在《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第二联:返回检验机构联)以及《整改情况报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
以上资料由受检单位和维保单位(如涉及)签章确认,如有设备采取监护使用措施应在《整改情况报告》中对具体措施予以说明。
七、报告领取
1.检验报告的出具为10个工作日(监督检验)/ 5个工作日(定期检验)/2个工作日(不合格报告)内。其中,检验无不合格项目的,自现场检验结束之日起;有不合格项目需整改确认的,自整改确认符合之日起。
2.领取方式
(1)电子报告
登录深圳特检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下载电子检验报告。电子检验报告与纸质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下载电子检验报告后视为检验报告已领取。
(2)纸质报告
凭领取资料到深圳特检院业务受理大厅自助打印或在受理窗口领取检验报告。
3.领取资料
(1)企业:《检验申请受理回执》
(2)非企业:《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广东省非税收入票据》(电子)
八、不合格处理
被判定为不合格的设备,受检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及时组织整改,整改完毕后及时向深圳特检院申请复检。
九、遗失处理
1. 遗失《检验申请受理回执》
通过网上申请的申请单位可登录深圳特检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自行补打;通过窗口申请的申请单位应出具相应的遗失证明(监督检验盖施工单位公章,定期检验盖使用单位公章),到深圳特检院业务受理窗口申请补办。
2. 遗失《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通过网上申请的申请单位可登录深圳特检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自行补打;或凭同一工作编号的《检验申请受理回执》或检验人员现场出具的相关单据,到深圳特检院业务受理窗口申请补办。
3. 遗失检验报告
(1)登录深圳特检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下载电子报告。(推荐使用)
(2)在深圳特检院官网首页“客服中心--相关下载”下载《检验报告/合格标志补办申请单》,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到深圳特检院业务受理窗口申请补办。
深圳特检院官网: 微信公众号:
www.sise.org.cn “深圳特检”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休假日除外)
上午 8:30-12:00 下午13:30-17:00
联系方式:
*客服中心业务邮箱:tjkf@sise.org.cn
*罗湖红岗本部(设服务窗口)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岗路1032号特检大厦
申请受理:82415222、 82400902
报告发放:25925208、82400161
业务咨询:25928886、25926248
传真:82415333
*罗湖泥岗办公区(不设服务窗口)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泥岗西路1066号聚智慧大厦7至8层
*宝安洪浪分部(设服务窗口)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洪浪南路1号
申请受理:29612860、29612891
报告发放:27880150、29612472
业务咨询:29612885、27590410
传真:27872826
*宝安天宝分部(设安全阀、气瓶服务窗口)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应人石天宝路8号
申请受理、检验报告发放、业务咨询:28079814
传真:28079446
*龙华清湖分部(不设服务窗口)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清湖清翠路50号
*深汕合作区服务窗口
地址: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城市综合服务厅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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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22101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