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法定检验业务办事指南
(适用于非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建设项目)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电梯法定检验包括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一、适用范围
(一)监督检验
1.电梯监督检验,是指在实施电梯安装(移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电梯安装(移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的法定检验。
2.实施电梯安装(移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深圳市质安院申请监督检验。
(二)定期检验
1.电梯定期检验,是指在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在用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
2.定期检验应当以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日期(实施改造的,以改造监督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按照以下周期和要求实施:
(1)15 年以内的电梯,分别在第1、第4、第7、第9、第11、第13、第15 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2)超过15 年的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3)经重大修理并且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当年的定期检验(如果有)不再实施,其后仍然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4.1款第(1)和第(2)项确定的年份实施定期检验。
3.对于由于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而使其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半年以上的电梯,再次使用前,应当进行定期检验。
4.电梯使用单位应在设备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深圳市质安院申请定期检验,定期检验最多提前2个月实施。
二、申请资料
(一)安装监督检验(含移装)
乘客与载货电梯:
1.《深圳市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大修告知书》(加盖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印章);
2.制造资料:
①配置说明(能够覆盖所提供电梯的相应参数,加盖整机制造单位或者进口电梯的国内代理商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②《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适用于境内制造单位);
③型式试验证书,包括整机、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证书;
④限速器、渐进式安全钳、破裂阀的调试证书;
⑤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和应急救援说明);
⑥整机质量证明文件(加盖整机制造单位(或者进口电梯的国内代理商)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3.安装资料:
①安装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②安装告知证明资料;
③电梯相关建筑接口符合性声明(加盖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④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有,由使用单位提出、经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见证);
⑤安装自检报告,由整机制造单位(或者进口电梯的国内代理商)出具或者盖章确认。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1.《深圳市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大修告知书》(加盖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印章);
2.制造资料:
①配置说明(能够覆盖所提供电梯的相应参数,加盖整机制造单位或者进口电梯的国内代理商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②《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适用于境内制造单位);
③型式试验证书,包括整机、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证书;
④玻璃护壁板的钢化玻璃证明;
⑤扶手带破断强度试验报告(适用于公共交通型);
⑥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和应急救援说明);
⑦整机质量证明文件(加盖整机制造单位(或者进口电梯的国内代理商)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3.安装资料:
①安装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②安装告知证明资料;
③电梯相关建筑接口符合性声明(加盖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④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有,由使用单位提出、经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见证);
⑤安装自检报告,由整机制造单位(或者进口电梯的国内代理商)出具或者盖章确认。
杂物电梯:
1.《深圳市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大修告知书》(加盖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印章);
2.制造资料:
①配置说明(能够覆盖所提供电梯的相应参数,加盖整机制造单位或者进口电梯的国内代理商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②《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适用于境内制造单位);
③型式试验证书,包括整机、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证书;
④限速器、渐进式安全钳、破裂阀的调试证书;
⑤其他证明文件,至少包括采用一根悬挂装置的防护说明,是否允许人员进入杂物电梯机房、井道、底坑和轿顶的说明;
⑥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和应急救援说明);
⑥整机质量证明文件(加盖整机制造单位(或者进口电梯的国内代理商)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3.安装资料:
①安装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②安装告知证明资料;
③电梯相关建筑接口符合性声明(加盖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④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有,由使用单位提出、经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见证);
⑤安装自检报告,由整机制造单位(或者进口电梯的国内代理商)出具或者盖章确认。
{C}(二){C}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检验
乘客与载货电梯:
1.《深圳市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大修告知书》(加盖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印章);
2.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资料:
①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电梯的使用登记证;
②改造或者修理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③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告知证明资料;
④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方案;
⑤加装或者更换的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证书;
⑥加装或者更换的限速器、渐进式安全钳、破裂阀的调试证书;
⑦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⑧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自检报告;
⑨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质量证明文件(加盖改造或者修理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并且注明签发日期;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1.《深圳市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大修告知书》(加盖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印章);
2.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资料:
①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电梯的使用登记证;
②改造或者修理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③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告知证明资料;
④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方案;
⑤加装或者更换的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证书;
⑥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⑦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自检报告;
⑧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质量证明文件(加盖改造或者修理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并且注明签发日期。
杂物电梯:
1.《深圳市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大修告知书》(加盖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印章);
2.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资料:
①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电梯的使用登记证;
②改造或者修理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③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告知证明资料;
④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方案;
⑤加装或者更换的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证书;
⑥加装或者更换的限速器、渐进式安全钳、破裂阀的调试证书;
⑦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⑧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自检报告;
⑨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质量证明文件(加盖改造或者修理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并且注明签发日期)。
既有建筑物加装电梯还需提供: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联合审查意见书。
(注:既有建筑物加装电梯是指在既有建筑物新增井道中安装的电梯,不包括原有井道中新安装的电梯。)
(二)定期检验(含复检)
1.网上申请
按照网上申报指引填写相关信息(不需要提供资料)。
2.窗口申请
(1)《电梯起重机械法定检验申请单》及附页:《申请检验设备一览表》(加盖设备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公章);
(2)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申报定期复检时需提供,按格式详实填写,加盖使用单位公章、维保单位公章);
(3)公民法定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设备使用单位为个人时提供,并加按身份证本人手印)。
三、检验业务申请流程
(一)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的申请主体为施工单位。
监督检验分为资料审查和竣工验收,资料审查合格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1.资格单位注册
施工单位应先在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进行资格单位注册。
已经注册过的单位可直接登录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进行申请。
详细操作指引见深圳市质安院官网的《网上申报系统资格单位注册操作指引》。
2.资料审查
(1)施工单位完成资格单位注册后,可登录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申请资料审查。既有建筑物加装电梯、老旧电梯更新项目需在“是否既有建筑物加装电梯”、“是否老旧电梯更新”选项相应勾选“是”。
(2)申请成功后将申请资料提交至深圳市质安院业务受理窗口。资料审查结果可登录深圳市质安院官网网上业务申报系统的“资料审查查询”进行查询。
(3)对于技术资料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按要求及时补齐补正资料并提交给检验部门。
3.竣工验收
(1)资料审查合格且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2)施工单位登录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申请竣工验收,我院自受理检验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实施现场检验(注:我院为既有建筑物加装电梯、老旧电梯更新项目提供检验申报即来即办、自受理检验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的绿色通道服务。)
(3)受理通过后在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申报进度查询/详情”打印《检验申请受理回执》及《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企业除外)。
(4)施工单位应对现场检验发现的不符合项目进行整改,并向检验部门提交整改见证材料;对于不符合情况需要进行现场验证的,
应在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预约现场检验。
资料审查及竣工验收详细操作指引见深圳市质安院官网的《监督检验网上申报指引(机电类)》。
(二)定期检验(含复检)
根据市市场监管局的要求,深圳市质安院在受理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时需查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报检设备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请前往市场监管局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后再申报定期检验。
1. 网上申请
(1)定期检验(含复检)可直接登录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及预约检验时间,无需提供任何资料。
(2)登录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申报进度查询”查询受理结果。
(3)受理通过后在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申报进度查询/详情”打印《检验申请受理回执》、《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企业除外)。
(4)对于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不符合项目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提出复检申请。
2. 窗口申请
申请单位按上述“二、申请资料”款规定的资料到深圳市质安院业务受理窗口提出检验申请。
(1)定期检验资料如符合要求,则对申请设备作出检验安排,原则上自受理检验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实施检验。
(2)深圳市质安院向申请单位开具《检验申请受理回执》及《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企业除外)。
(3)对于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不符合项目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提出复检申请。
(三)中止检验后约检
中止检验后的检验预约可登录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提交检验业务变更申请。
(四)变更检验日期
如无法按计划检验日期实施现场检验,申请单位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在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提交检验业务变更申请。
(五)取消检验
因故取消检验的,申请单位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向深圳市质安院提交《特种设备检验业务取消申请单》(定期检验盖使用单位公章;监督检验盖施工单位公章和使用单位公章),办理检验取消。
四、检验缴费
1. 企业
在深圳市内使用、安装、修理、改造特种设备的企业免征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的检验行政事业性收费。
2. 非企业
缴款单位可登录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缴费查询”下载相应的《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按照《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的要求进行缴费。
申请单位应在确定的计划检验日期前及时缴纳检验费,逾期未交,将影响本次检验安排。因拖延缴款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缴款单位承担。
五、现场配合与检验
1.配合准备
申请单位应根据《检验申请受理回执》上的计划检验日期做好配合准备工作,现场检验前提供符合检验规则要求的技术资料,提供安全的检验环境以及必备的安全防护设施或措施,并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并负责检验现场的安全管理。
2.现场检验
深圳市质安院检验人员按计划检验日期和约定的出车方式到设备使用地点开展现场检验,并按要求向受检单位开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六、整改情况确认
对于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中提出整改要求的,受检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及时组织整改。
七、报告领取
1.报告出具时限
自检验工作完成后或整改确认符合后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其中既有建筑物加装电梯项目、老旧电梯更新项目在电梯检验工作完成后或整改确认符合后24小时内出具报告。
2.领取方式
(1)电子报告下载
登录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下载电子检验报告。电子检验报告与纸质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下载电子检验报告后视为检验报告已领取。
(说明:监督检验(安装)报告领取需前往业务窗口办理,领取成功后方可在网上业务申报系统下载电子检验报告。)
(2)窗口领取
企业携《检验申请受理回执》到深圳市质安院业务受理窗口领取检验报告。
非企业携《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深圳市质安院业务受理窗口领取检验报告。
(3)自助打印
携《检验申请受理回执》到深圳市质安院业务受理大厅自助打印区打印报告。打印后视为检验报告已领取。
八、不合格处理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不符合的设备,受检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及时组织整改,整改完毕后及时向深圳市质安院申请复检。
九、遗失处理
1.遗失《检验申请受理回执》
通过网上申请的申请单位可登录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自行补打;通过窗口申报的申请单位应出具相应的遗失证明(监督检验盖施工单位公章,定期检验盖使用单位公章),到深圳市质安院业务受理窗口申请补办。
2.遗失《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通过网上申请的申请单位可登录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自行补打;或凭同一工作编号的《检验申请受理回执》或检验人员现场出具的相关单据,到深圳市质安院业务受理窗口申请补办。
3.遗失检验报告
(1)登录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下载电子报告。
(2)未实现电子化的检验报告,在深圳市质安院官网下载并填写《检验报告/证书、合格标志补办申请单》,到深圳市质安院业务受理窗口申请补办。
官网(网上申报系统入口): www.sise.org.cn
“深圳质安”微信公众号:
业务邮箱:tjkf@siqs.org.cn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休假日除外)
上午 8:30-12:00 下午13:30-17:00
服务热线:4001096333
业务受理窗口:
1.罗湖红岗院区窗口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岗路1032号特检大厦
2.宝安洪浪分部窗口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洪浪南路1号
3.特检基地窗口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龙田北路东
4.深汕特别合作区业务受理点
地址: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城市综合服务厅一楼
申请受理、报告发放、业务咨询:0755-22091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