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法定检验业务办事指南
(适用于非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建设项目)
压力管道,承压类特种设备,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工业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压力管道的法定检验适用于以上范围内的在用工业管道及附属设施,包括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两种,其中定期检验是指全面检验。
一、适用范围
(一)监督检验
1.压力管道监督检验,是指适用于《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适用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含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监督检验工作应在压力管道安装现场,且在安装施工过程进行。
2.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必须取得有效的压力管道安装改造许可证书,安装单位应当对管道的安装安全质量负责。
(二)定期检验(全面检验)
1.全面检验,是按一定的时间周期根据《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 D7005-2018)以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的规定,对管道安全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
2.使用单位应在压力管道“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深圳市质安院申报定期检验。
3.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在用工业管道,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
4.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在用工业管道,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二、申请资料
(一)施工(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
主要资料:
1.《深圳市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申报)受理回执》(加盖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公章);
2.《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申请单》(加盖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公章);
3.管道设计单位设计资质证明材料;
4.管道安装单位安装资质证书;
5.无损检测机构许可资质证书;
6.设计图纸、强度计算书;
7.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8.压力管道元件的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文件为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经营单位公章和经办负责人章);
9.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焊接作业指导书。
次要资料(可容缺):
(注:容缺的资料需在现场提交资料并经我院受理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补齐资料至相应检验部门。)
1.施工(安装、改造、修理)合同;
2.焊接人员的焊接资格证书及其持证合格项目;
3.无损检测工艺文件、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执业注册证及其持证合格项目;
4.其他安装竣工资料(压力管道元件以及安全附件制造单位的许可资质证书、实施制造监检的压力管道元件的监检证书、有型式试验要求的压力管道元件的型式试验报告、焊接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防腐及保温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焊接记录、检查记录、压力试验记录、阀门施工资料及压力试验记录、安全附件质量证明文件及校验报告、无损探伤记录及报告、单线图等);
5.监检工作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定期检验(全面检验)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法定检验申请单》(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三、检验业务申请 流程
(一)检验申请
根据市市场监管局的要求,深圳市质安院在受理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时需查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因过期未检等情况未能办理使用登记证的,请使用单位前往市场监管局开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再申报定期检验。
1.申请单位按规定携带相关资料到深圳市质安院业务受理窗口提出检验申请。
2.窗口业务受理人员对资料进行初审,如符合要求,则对申报的设备作出检验安排,原则上计划检验日期安排在自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监督检验)/ 8个工作日(定期检验)以内,或是双方约定的时间。
3.如申请单位能提供审查需要的主要资料,次要资料暂时欠缺的,经申请且书面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资料至检验部门,可先予收件并对资料进行审查。
申请单位未在承诺时间内补齐资料的,我院将审查不通过,申请单位需在审查结论出具后尽快补齐资料至检验部门。
4.申报成功后,业务受理人员会向申请单位开具《深圳市压力管道监督检验技术资料登记表(客户联)》(监督检验)、《检验申请受理回执》及《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企业除外)。
(二)变更检验日期
如无法按计划检验日期实施现场检验,申请单位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联系相关检验部门提交检验业务变更申请。
(三)取消检验
因故取消检验的,申请单位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向深圳市质安院提交《特种设备检验业务取消申请单》(定期检验盖使用单位公章;监督检验盖施工单位公章和使用单位公章),办理取消手续。
四、现场配合与检验
(一)检验前的准备及现场配合
1.申请单位应根据《检验申请受理回执》上的计划检验日期做好配合准备工作,提前停止管道的运行,对影响管道全面检验的附设部件或其他物体,应按检验要求进行清理或拆除,提供安全的检验环境以及必备的防护设施;
2.将管道内部介质排除干净,用盲板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蒸汽的来源,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
3.对于需要距基准面高度≥2m进行检验检测的,需要搭设检验检测用的脚手架、检查平台、护栏或准备符合要求的轻便梯等,其设施应安全牢固,便于检验检测;吊篮和悬吊平台应当有安全锁;
4.对输送易燃、助燃、毒性或窒息性介质的管道,应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对于输送易燃介质的管道,严禁用空气置换;
5.对于需要进入管道内进行检验作业的,应进行取样分析,分析结果达到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取样分析的间隔时间应当符合使用单位的有关规定;必须清除可能滞留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和液体,内部空间的含氧量保持在0.195以上;必要时,还需要配备通风、安全救护等设施;
6.高温或低温条件下运行的压力管道,应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缓慢地降温或升温,防止造成损伤;
7.检验前,必须切断与管道或相邻设备有关的电源,拆除保险丝,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8.根据标准要求,进入管道内部检验所用的灯具和工具的电源电压应≤24V;
9.在进行压力试验时,应划定禁区,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10.检验时,使用单位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到场协助检验检测工作,负责安全监护,并且设置可靠的联系方式。
(二)资料审查
1.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图纸、安装施工图及有关计算书等;
2.安装单位资格、竣工验收资料(含安装竣工资料、材料检验)等;
3.管道组成件、管道支承件的质量证明文件;
4.该检验周期内的历次年度检验报告;
5.检验人员认为检验所需要的其它资料。
(三)检验结束
检验结束后,检验人员现场出具《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监督检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1)》(定期检验),将检验初步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存在需要处理的缺陷,将出具《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监督检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2)》(定期检验)。
五、整改确认
检验员如现场开具《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2)》(以下简称《意见通知书》),申报单位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到深圳市质安院业务受理窗口领取《意见通知书》第三、四联,并在规定期限内返回处理结果。
六、 检验缴费
1.企业
在深圳市内使用、安装、修理、改造特种设备的企业免征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的检验检测行政事业性收费。
2.非企业
缴款单位按照《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的提示进行缴费。
申请单位应在领取本次检验检测报告前及时缴纳检验检测费,逾期未交,将影响本次检验检测报告的领取。因拖延缴款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缴款单位承担。
七、领取报告
(一)报告出具时限
一般情况下,从检验检测工作完成到出具报告(证书),监督检验不超过10个工作日,定期检验不超过6个工作日。
(二)领取方式
压力管道尚未推送电子报告,申请单位可选择窗口领取或邮寄报告。
(三)领取凭证
1.免征企业凭《检验申请受理回执》领取。
2.其他机构或个人凭《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和《非税收入电子票据》(执收单位联)领取。
3.领取监督检验报告的,还需携带《压力管道施工监督检验申报技术资料登记表(客户联)》,凭此领取设备技术资料。
八、不合格处理
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或不合格(管道耐压试验或泄漏性试验),的压力管道应停止使用,并根据检验结论做出相应的整改或报废处理。
九、遗失处理
1. 遗失《检验申请受理回执》的,应出具相应的遗失证明(监督检验加盖施工单位公章,定期检验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到深圳市质安院业务受理窗口申请补办。
2. 遗失《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可凭同一工作编号的《检验申请受理回执》或检验人员现场出具的相关单据,到深圳市质安院业务受理窗口申请补办。
3. 遗失检验报告的,可在深圳市质安院官网“表格下载”区域下载《检验报告/合格标志补办申请单》,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到深圳市质安院业务受理窗口申请补办程序。
深圳市质安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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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休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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