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法定检验业务办事指南
(适用于非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建设项目)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其法定检验包括监督检验、首次检验(以下简称“首检”)和定期检验。
一、适用范围
A.监督检验
1. 起重机监督检验,是指起重机械施工过程中,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深圳市质安院对起重机安装(包括新装、移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的法定检验。
2. 实施起重机械安装(移装)、改造、重大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服务窗口履行施工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携本指南规定的资料向深圳市质安院申请监督检验。
B. 首次检验
1. 起重机首次检验,是指根据检规(TSG Q7015-2016)要求,不实施安装监督检验,或以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如流动式起重机等,在使用单位自行检查的基础上,在投入使用前由深圳市质安院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的法定检验。
2. 以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特指岸边抓斗卸船机)等不进行安装监督检验,应申请首次检验。
C. 定期检验
1. 起重机定期检验,是指在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深圳市质安院对在用起重机定期进行的法定检验。
2. 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的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
3. 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定期检验周期为2年,其中涉及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的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
4.使用单位应在设备“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深圳市质安院申请定期检验。
二、申请资料
(一)监督检验
主要资料:
1.《深圳市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申报)受理回执》(加盖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公章)
2. 产品技术文件(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①产品设计文件(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梯、液压系统原理图);
②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其使用维护说明;
③设备预期用途和使用环境的说明文件;
④整机、安全保护装置和电动葫芦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受理书。
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表。
次要资料(可容缺):
(注:容缺的资料需在现场提交资料并经我院受理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补齐资料至相应检验部门。)
施工合同和施工方案、施工质量计划及其相应的工作见证。
(二)首次检验
主要资料:
1.《深圳市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申报)受理回执》(加盖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公章)
2.产品设计文件(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①总图;
②主要受力结构件图;
③电气原理图;
④液压或者气动系统原理图;
⑤使用说明书等。
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4.产品质量证明书(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5.安全保护装置和电动葫芦型式试验证明(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以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起重机械,还需提供:
6.整机船运证明、照片等资料
次要资料(可容缺):
(注:容缺的资料需在现场提交资料并经我院受理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补齐资料至相应检验部门。)
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必要时)
(三)定期检验
1.网上申请
按照网上申报指引填写相关信息(不需要提供申报资料)。
2.窗口申请
(1)《深圳市电梯起重机械检验申请单》及附页:《申请检验设备一览表》(加盖设备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公章)
(2)公民法定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设备使用单位为个人时提供,并加按身份证本人手印)
(四) 复检
1.网上申请
按照网上申报指引填写相关信息(不需要提供申报资料)。
2.窗口申请
(1)《深圳市电梯起重机械检验申请单》及附页:《申请检验设备一览表》(加盖设备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安装/大修改造公章)
(2)《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监督检验)(返回检验机构联,按格式详实填写,加盖安装单位公章)/《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2)》(首检/定期检验)(返回检验机构联,按格式详实填写,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3)《整改情况报告》(要求使用管理单位、维保单位加盖公章)
(4)公民法定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设备使用单位为个人时提供,并加按身份证本人手印)
三、检验业务申请流程
(一)监督检验、首次检验
监督检验的申请单位为施工单位。
监督检验分为资料审查和竣工验收,资料审查合格后,预约首次现场检验时间时,登录深圳市质安院网上申报系统申请竣工验收。
1.资格单位注册
施工单位应先在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进行资格单位注册。
已经注册过的维保单位不需要再进行资格单位注册,可直接登录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详细操作指引见《网上申报系统资格单位注册操作指引》,下载路径:深圳市质安院官网首页——业务指南——机电类法定检验——《网上申报系统资格单位注册操作指引》。
2.资料审查
(1)施工单位完成资格单位注册后,可登录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申请资料审查。申报成功后将申报资料提交至深圳市质安院业务受理窗口。资料审查结果可登录深圳市质安院官网网上业务申报系统的“资料审查查询”进行查询。
(2)容缺办理
如申请单位能提供审查需要的主要资料,次要资料暂时欠缺的,经申请且书面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资料至检验部门,可先予收件并对资料进行审查。
申请单位未在承诺时间内补齐资料的,我院将审查不通过,申请单位需在审查结论出具后尽快补齐资料至检验部门。
3.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复检
资料审查合格且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方可申报竣工验收。
施工单位登录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申请竣工验收,原则上自受理检验、检测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实施检验检测。
资料审查及竣工验收详细操作指引见《监督检验网上申报指引(机电类)》,下载路径:深圳市质安院官网首页——业务指南——机电类法定检验——《监督检验网上申报指引(机电类)》。
(二)定期检验(含复检)
1. 网上申报
(1)定期检验、定检复检可直接登录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无需提供申报资料。
(2)登录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申报进度查询”查询受理结果。
(3)受理通过后在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申报进度查询/详情”打印《检验申请受理回执》及《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企业除外)
(4)受理不通过的申请单位应根据受理不通过原因进行整改,整改后在网上重新提交申请。
2. 窗口申报
申请单位按规定携带相关资料到深圳市质安院业务受理窗口提出检验申请。
(1)定期检验资料如符合要求,则对申报设备作出检验安排,原则上自受理检验、检测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实施检验检测。
(2)约定计划检验日期后,深圳市质安院向申请单位开具《检验申请受理回执》及《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企业除外)。
(3)如不符合受理要求,申请单位按要求补正、补全资料后重新申请。
(三)误工约检
误工后的检验预约可登录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提交检验业务变更申请。
(四)变更检验日期
如无法按计划检验日期实施现场检验,申请单位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在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提交检验业务变更申请。
(五)取消检验
因故取消检验的,申请单位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向深圳市质安院提交《特种设备检验业务取消申请单》(定期检验盖使用单位公章;监督检验盖施工单位公章和使用单位公章),办理取消手续。
四、检验缴费
1. 企业
在深圳市内使用、安装、修理、改造特种设备的企业免征收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的检验检测行政事业性收费。
2. 非企业
缴款单位可根据《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的提示进行缴费。
申请单位应在确定的计划检验日期前及时缴纳检验检测费,逾期未交,将取消本次检验安排;缴费后,重新预约检验日期。因拖延缴款而取消本次检验安排,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缴款单位承担。
五、现场配合与检验
1.配合准备
申请单位应根据《检验申请受理回执》上的计划检验日期做好配合准备工作,现场检验前提供符合检验规则要求的自检报告或记录,提供安全的检验环境以及必备的防护设施,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并负责检验现场的安全管理。
2.现场检验
深圳市质安院检验人员按计划检验日期和约定的出车方式到设备使用地点开展现场检验,并按要求向受检单位开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六、整改确认
对于《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中提出整改要求的,受检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并在《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第二联:返回检验机构联)以及《整改情况报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
以上资料由受检单位和维保单位(如涉及)签章确认,如有设备采取监护使用措施应在《整改情况报告》中对具体措施予以说明。
七、报告领取
1.检验报告的出具时间为10个工作日(监督检验)/ 6个工作日(定期检验)/2个工作日(不合格报告)内。其中,检验无不合格项目的,自现场检验结束之日起;有不合格项目需整改确认的,自整改确认符合之日起。
2.领取方式
(1)电子报告
登录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下载电子检验报告。电子检验报告与纸质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下载电子检验报告后视为检验报告已领取。
(说明:除厂车设备外,其它设备首次监督检验报告领取需前往业务窗口办理,领取成功后方可在网上业务申报系统下载电子检验报告。)
(2)纸质报告
凭领取凭证到深圳市质安院业务受理大厅自助打印或在受理窗口领取检验报告。
3.领取凭证
(1)免征企业凭《检验申请受理回执》领取。
(2)其他机构或个人凭《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和《广东省非税收入票据》(电子)领取。
八、不合格处理
被判定为不合格的设备,受检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及时组织整改,整改完毕后及时向深圳市质安院申请复检。
九、遗失处理
1. 遗失《检验申请受理回执》
通过网上申报的申请单位可登录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自行补打;通过窗口申报的申请单位应出具相应的遗失证明(监督检验盖施工单位公章,定期检验盖使用单位公章),到深圳市质安院业务受理窗口申请补办。
2. 遗失《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通过网上申报的申请单位可登录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自行补打,或凭同一工作编号的《检验申请受理回执》或检验人员现场出具的相关单据,到深圳市质安院业务受理窗口申请补办。
3. 遗失检验报告
(1)登录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下载电子报告。(推荐使用)
(2)在深圳市质安院官网首页“客服中心—相关下载”下载《检验报告/合格标志补办申请单》,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到深圳市质安院业务受理窗口申请补办。
深圳市质安院官网: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休假日除外)
上午 8:30-12:00 下午13:30-17:00
联系方式:
*客服中心业务邮箱:tjkf@siqs.org.cn
*罗湖红岗院区(设服务窗口)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岗路1032号特检大厦
申报受理:82415222、 82400902
报告发放:25925208、82400161
业务咨询:25928886、25926248
传真:82415333
*罗湖泥岗分部(不设服务窗口)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泥岗西路1066号聚智慧大厦7至8层
*宝安洪浪分部(设服务窗口)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洪浪南路1号
申报受理:29612860、29612891
报告发放:27880150
业务咨询:29612885、27590410
*宝安天宝分部(设安全阀、气瓶服务窗口)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应人石天宝路8号
申报受理、检验报告发放、业务咨询:28079814
*龙华清湖分部(不设服务窗口)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翠路50号
*深汕窗口
地址: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城市综合服务厅一楼
申报受理、报告发放、业务咨询:22091090
传真:22101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