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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压力容器法定检验业务办事指南

    (适用于非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建设项目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压力容器法定检验包括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压力容器(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除外)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

    (一)监督检验

    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应当在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修理过程中进行。监督检验是在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过程监督和满足安全要求的符合性验证。

    1.制造监检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压力容器的制造质量负责,并由深圳市质安院对其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检验且取得《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方可出厂。

    2.安装监检

    医用氧舱安装过程须实施安装监检,未经安装监检或者安装监检不合格的氧舱不得投入使用。

    3.改造与重大修理监检

    压力容器的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者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用途等;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以及对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规定对接接头的补焊或者对非金属压力容器粘接缝的修补。

    力容器的改造或者重大修方案应当经过原设计单位或者具备相应能力的设计单位书面同意。

    力容器的改造或者大修理可以采用其原产品标准,经过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后,应当保证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求的需要进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改造、需要重新进行焊后热处理或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重大修理工过程,当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得投入使用。

    定式压力容器不得改造为移动式力容器。

    (二定期检验

    1.固定式压力容器及氧舱的定检验,是指深圳市质安院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在设备停机时,根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及《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4-2015的规定对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及氧舱的安全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

    2.使用单位应在设备次检验日期期前1个月,深圳市质安院定期检验。

    3.固定式金属压力容器一般应于投用3年内进行首次期检验。以后的检验周期,一般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确定,判定如下:

    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检验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每3年至6年检验一次;

    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监控使用,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

    4)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4.固定式非金属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1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1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的,一般每3年检验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2级的,一般每2年检验一次;

    3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应当监控使用,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1年;

    4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不得继续在当前介质下使用;如果用于其他适合的腐蚀性介质时,应当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但是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1年;

    5)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5.医用氧舱定期检验的周期为每3年至少进行1次,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新建氧舱(含氧舱改造、移装)在投入使用后1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

     2)在经过第3个检验周期后(第1年首次定期检验后,又进行了2次定期检验),电气系统如果未进行过改造的,定期检验周期改为1年一次;电气系统如果进行过改造的,仍按照投入使用后1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然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定期检验,经过第3个检验周期后, 经过第3个检验周期后,定期检验周期改为1年一次;

    3)氧舱停用后重新启用,按照定期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定期检验周期自本次检验开始计算;

    4)在定期检验中对影响安全的重大因素有怀疑以及使用单位未按照《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4-2015的规定进行年度检查的,应当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

    二、申请资料

    (一制造监检

    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申请单(加盖受检单位公章);

    2.受检单位在制造投料前将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质量计划、焊接工艺规程和热处理工艺以及现场组焊时还应提供现场施工工艺文件等相关资料提交监检人员审查。

    (二)安装监检

    主要资料:

    1.《深圳市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大修告知书》(加盖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公章);

    2.具有压力容器安装资质的许可证书;

    3.压力容器出厂质量证明文件;

    4.压力容器制造监检证书;

    5.移装设备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

    次要资料(可容缺):

    (注:容缺的资料需在现场提交资料并经我院受理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补齐资料至相应检验部门。)

    1.施工合同;

    2.施工方案;

    3.合格分供(包)方名录;

    4.质量保证工程师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任命文件,技术质量管理、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清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5.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窗口申请还需提供: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法定检验申请单》(加盖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公章);

    7.公民法定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设备使用单位为个人时提供,并加按身份证本人手印)。

    (三)改造与重大修理监检

    主要资料:

    1.《深圳市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大修告知书》(加盖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公章);

    2.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3.改造与重大修理施工方案的批准手续,原设计单位或者具备相应能力的设计单位对改造与重大修理施工方案的同意文件;

    4.压力容器竣工图样、产品合格证和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制造监检证书。

    次要资料(可容缺):

    (注:容缺的资料需在现场提交资料并经我院受理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补齐资料至相应检验部门。)

    1.施工合同;

    2.施工方案;

    3.合格分供(包)方名录;

    4.质量保证工程师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任命文件,技术质量管理、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清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5.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窗口申请还需提供: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法定检验申请单》(加盖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公章);

    7.公民法定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设备使用单位为个人时提供,并加按身份证本人手印)。

    (四)定期检验

    1.网上申请

    按照网上申报指引填写相关信息(不需要提供申报资料)。

    2.窗口申请

    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法检验申请单》(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2)公民法定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设备使用单位为个人时提供,并加按身份证本人手印)

    三、检验业务申请流程

    (一)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的申单位为施工单位用户自装的请单位为使用单位。

    1.网上申请

    1)资格单位注

    工单位深圳市质安院上业务申进行资格单位注册

    已经注册的施工单位,可直接登录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进行申

    细操作指引深圳市质安院官网的上申报系统资格单位注册操作指引》

    2)申请单位登录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申请监督检验。申请成功后资料提交至深圳市质安院业务受理窗口。

    容缺办理申请单位能提供审查需要的主要资料,次要资料暂时欠缺的,经申请且书面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资料检验部门,可先予收件并对资料进行审查,申请单位需在承诺时间内补齐资料至检验部门。

    3)登录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申报进度查询”查询受理结果。

    4)受理通过后在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申报进度查询/详情”打印《检验申请受理回执》及《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企业除外)。

    2.窗口申请

    1)申请单位按规定携带“二、申请资料”款规定的资料到深圳市质安院业务受理窗口提出检验申请。

    2)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对申请设备作出检验安排, 原则上自受理检验、检测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实施检验检测。

    3)出具《监督检验申报技术资料登记表》、《检验申请受理回执》及《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企业除外)。

    (二)定期检验

    根据市市场监管局的要求,深圳市质安院在受理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时需查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报检设备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请前往市场监管局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后再申报定期检验。

    1.网上申

    1)定期检验可直接登录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行网上申请及预约检验时间,无需提供申报资料

    2)登录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申报进度查询”查询受理结果。

    3)受理通过后在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申报进度查询/详情”打印《检验申请受理回执》及《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业除外)

    4)受理不通过的申请单位应根据受理不通过原因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提交申请。

    2.窗口申请

    申请单位按规定携带“二、申请资料”款规定的相关资料到深圳市质安院业务受理窗口提出检验申请。

    1定期检验资料如符合要求,则对申设备作出检验安排, 原则上自受理检验、检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实施检验检测。

    2约定计划检验日期后,深圳市质安院单位开具《检验申请受理回执》及《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业除外)

    3受理不通过的申请单位应根据受理不通过原因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提交申请。

    (三更检验日期

    如无法按计划检验日期实施现场检验,申请单位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在深圳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交检验业务变更申请。

    (四消检验

    因故取消检验的,申请单位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向深圳市质安院提交《特种设备检验业务取单》(定期检验盖使用单位公章;监督检验盖施工单位公章和使用单位公章),办理检验取

    、检验缴费

    (一)企

    深圳市使用安装修理、改造种设备的企业征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的检验检测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非企业

    缴款单位可登录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缴费查询”下载相应的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按照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的要求进行缴费。

    请单位应在定的计划检验日期前及时缴纳检验检测费,逾期未交,将影响本次检验安排延缴款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款单位承担。

    、现场配合与检验

    (一检验前的准备及现场配合

    申请单位应根据《检验申请受理回执》上的计划检验日期做好配合准备工作,现场检验前提供符合检验规则要求的资料,提供安全的检验环境以及必备的防护设施,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并负责检验现场的安全管理。

    (二现场检验

    深圳市质安院检验人员按计划检验日期和约定的出车方式到设备使用地点开展现场检验,并按要求向受检单位开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整改情况确认

    对于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中提出整改要求的,受检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及时组织整改。

    七、报告领取

    (一)报告出具时限

    检验报告检验工作完成后的或整改确认符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出具

    (二) 领取方式

    1. 电子报告下载

    登录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载电子检验报告。子检验报告与纸质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下载电子检验报告后视为检验报告已领取

    (说明首次监督检验报告领取需前往业务窗口办理,领取成功后方可在网上业务申报系统下载电子检验报告。)

    2.窗口领取

    企业携《检验申请受理回执》到深圳市质安院业务受理窗口领取检验报告。

    非企业携《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深圳市质安院业务受理窗口领取检验报告。

    领取设备技术资料的,还需提供《器监督检验申报技术资料登记

    3.自助打印

    检验申请受理回执》到深圳质安院业务受理大厅自助打印区打印报告。打印后视为检验报告已领取。

    八、不合格处理

    检验结论为不合要求的压力容器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根据检验结论做出相应的整改或报废处理。

    九、遗失处理

    1.遗失检验申请受理回执》

    过网上申报登录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行补打;通窗口报的应出具相的遗失证明(监督检验工单位公章,定期检验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到深圳市质安院业务受理窗口补办。

    2.遗失《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过网上申报登录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行补打凭同一工作编号的《检验申请受理回执》检验人员现场出具的相关单据,到深圳市质安院业务受理窗口请补办

    3.遗失检验报告

    1)登录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下载电子报告。

    2)未实现电子化的检验报告,在深圳市质安院官网下载并填写《检验报告/证书、合格标志补办申请单》(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到深圳市质安院业务受理窗口申请补办。

     

     

    (网上申报系统入口): www.sise.org.cn

    “深圳质安”微信公众号:

         

    客服中心业务邮箱:tjkf@siqs.org.cn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休假日除外)   

    上午 8:30-12:00   下午13:30-17:00

    业务咨询电话:0755-25928886、0755-82400902、

    0755-29612885、0755-27590410

    业务受理窗口:

    1.罗湖红岗院区窗口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岗路1032号特检大厦

    2.宝安洪浪分部窗口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洪浪南路1号

    3.特检基地窗口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龙田北路东

    4.深汕特别合作区业务受理点

    地址: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城市综合服务厅一楼

    申请受理、报告发放、业务咨询:0755-22091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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