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法定检验业务办事指南
(适用于非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建设项目)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其法定检验包括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两种,其中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耐)压试验三种。
一、适用范围
A. 监督检验
1.锅炉监督检验,是指在制造单位和安装、改造、修理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锅炉的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按照《锅炉监督检验规则》(TSG G7001-2015)进行的过程监督和满足《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验证活动。
2.锅炉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等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相应产品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书。
3.锅炉产品(包括试制产品)制造前,制造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4. 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单位进行告知后,应当在开工前申请监督检验。
B. 定期检验〔内、外部检验和水(耐)压试验〕
1.锅炉定期检验,是指对在用锅炉的安全与节能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包括运行状态下进行的外部检验、停炉状态下进行的内部检验和水(耐)压试验。
2.使用单位应在锅炉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我院申报定期检验。
3.定期检验周期
1)外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
2)内部检验,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成套装置中的锅炉结合成套装置的大修周期进行,电站锅炉结合锅炉检修同期进行,一般每3年至6年进行一次;首次内部检验在锅炉投入运行后一年进行,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电站锅炉可以结合第一次检修进行;
3)水(耐)压试验,检验人员或者使用单位对锅炉安全状况有怀疑时,应当进行水(耐)压试验;锅炉因结构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时,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水(耐)压试验;
4.定期检验特殊情况,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当进行内部检验:
1)移装锅炉投运前;
2)锅炉停止运行1年以上(含1年)需要恢复运行前。
二、 申请资料
A. 监督检验
1.《深圳市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申报)受理回执》(加盖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公章)
2.《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申请单》(加盖受检单位公章及安装/大修改造单位公章)
3.锅炉出厂资料:
1)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2)}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3)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4) 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5)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6)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如有)
7) 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4.图纸:
1)锅炉房平面布置图及标明有关建筑距离图纸
2) 锅炉房工艺系统图
5. 安装(修理、改造)合同
1)安装合同应包括锅炉本体(含燃烧设备、烟道和风道、自控仪表)及钢架、平台、扶梯在内的设备出厂价以及炉墙、保温、锅炉辅机及管道附件的出厂价的工程总造价费用
2)修理、改造合同应包括材料费和工程施工费的工程总造价
6.安装(修理、改造)施工工艺文件
7.安装(修理、改造)技术质量管理、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清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8.其他必需检验报告和使用登记证书复印件
B. 定期检验〔内、外部检验和水(耐)压试验〕
1.《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法定检验申请单》(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2.《特种设备安全承诺书》(未按规定于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申报的应提供,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3.《关于提前安排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申请书》(安排的检验日期距离设备“下次检验日期”超过3个月)
三、申请受理
(一)定期检验可直接在我院官网进行网上申报,无需提供任何资料。
(二)现场申请
1.申请单位按规定携带相关资料到我院业务大厅提出检验申请。
2.窗口业务受理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查,如符合要求,则对申报的设备作出检验安排,原则上计划检验日期安排在自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安装监督检验)/ 8个工作日(定期检验)以内,或是双方约定的时间。如不符合要求,申请单位按要求补正、补全资料后重新申请。
3.申报成功后,受理人员会向申请单位开具《资料接收回执》(监督检验)、《检验申请受理回执》及《缴款通知书》(免征企业除外)。
4.如无法按计划检验日期实施现场检验,申请单位应按规定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向我院提交《检验日期变更登记表》(监督检验加盖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公章,定期检验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办理检验日期变更手续。
5.因故取消检验申请,申请单位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向我院提交《取消检验申请单》(监督检验加盖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公章,定期检验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办理检验取消手续。
四、现场检验
A. 检验前的准备及现场配合
1.监督检验
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应在现场提供相应的材料和条件,并派专人配合工作。
2.内部检验
锅炉内部检验,是在停炉状态下对在用锅炉的安全与节能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为保证安全、顺利地完成锅炉内部检验工作,根据《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 G7002-2015)的规定,使用单位应提前做好如下准备工作并做好现场检验的配合工作。
1) 提前停炉,将锅炉的风、烟、水、汽、电和燃料系统进行可靠隔断,并且挂标识牌;对垃圾焚烧炉或者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锅炉,将有毒有害物质清理干净;
2) 配备必要的安全照明和工作电源以满足检验工作需要;
3) 停炉后排出锅炉内的水,打开锅炉上的人孔、手孔、灰门等检查门孔盖,对锅炉内部进行通风换气,充分冷却;
4) 搭设检验需要的脚手架、检验平台、护栏等,吊篮和悬吊平台应当有安全锁;
5)拆除受检部位的保温材料和妨碍检验的部件;
6)清理受检部件,必要时进行打磨;
7) 电站锅炉使用单位提供必要的检验设备存放地、现场办公场所等;
8) 内部检验开始前,对检验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9) 内部检验过程中,做好现场配合以及安全监护工作;检验人员进入炉膛、烟道、锅筒(壳)、水冷壁进口环形集箱、循环流化床锅炉的热旋风分离器等受限空间进行检验时,进行可靠通风并且设专人监护。
3.外部检验
锅炉外部检验,是在锅炉运行状态下对在用锅炉的安全与节能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为保证安全、顺利地完成锅炉外部检验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 G7002-2015)的规定,使用单位应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并做好现场检验的配合工作。
1) 进行外部检验前,需做好锅炉外部必要的清理工作;
2) 在外部检验过程中,派专人做好现场配合并由持证的司炉操作人员进行各项功能性试验工作;
3) 做好检验现场的安全监护工作。
4.水(耐)压试验
锅炉水(耐)压试验,是在停炉状态下按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进行的耐压试验,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 G7002-2015)的规定,使用单位应提前做好如下准备工作并做好现场检验的配合工作。
1) 准备锅炉的技术资料,包括最近一次的定期检验报告及检验、修理资料;
2) 采取可靠措施,隔断与其他正在运行锅炉系统相连的供汽(液)管道、排污管道、给水管道、燃料供应管道以及烟风管道;
3)采取可靠措施,隔断安全阀、水位表以及有可能产生泄漏的阀门(特别是排污阀、排气阀等)不参加水(耐)压试验的部件;
4)参加水(耐)压试验的管道,其支吊架定位销应当安装牢固;
5)清除受压部件表面的烟灰和污物,对于需要重点进行检查的部位还需要拆除炉墙和保温层,以利于观察;
6)搭设检查需要的脚手架、平台、护栏等,吊篮和悬吊平台应当有安全锁;
7)准备安全照明和工作电源;
8)在锅炉上至少装设两只校验合格的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为试验压力的1.5倍-3倍,最好为2倍,精确度等级不低于1.6级,表盘直径一般不小于100mm;
9)调试试压泵,使之能确保压力按照规定的速率上升;
10)试验介质应当以适宜、方便为原则,所有介质能够防止对锅炉材料有腐蚀;对奥氏体材料的受压部件,水中的氯离子浓度不得超过25mg/L,如不能满足要求时,试验后应当立即将水渍去除干净;有机热载体锅炉试验介质一般采用有机热载体;
11)升压前,参加试验的各个部件内充满试验介质,不得残留气体;
12)试验现场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试验时,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到场;
13)对于电站锅炉水(耐)压试验,使用单位应当编制水(耐)压试验方案。
B.技术资料审查:
1.锅炉使用登记证
2.锅炉出厂技术资料
3.锅炉安装竣工资料、改造和重大修理技术资料以及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4.历次定期检验报告及检验、修理资料
5.安全附件校验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
6.锅炉运行记录和水质化验记录
7.其他有关材料或证明文件
C.检验结束
检验结束后,检验人员现场出具《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监督检验)/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1)》(定期检验),将检验初步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存在需要处理的缺陷,将出具《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监督检验)/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2)》(定期检验)。
五、整改确认
检验员如现场开具《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 /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2)》 (以下简称《意见通知书》),申报单位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到我院业务受理大厅领取《意见通知书》第三、四联,并在规定期限内返回处理结果。
六、检验缴费
1. 免征企业
属于免征范围的企业,享受免征收检验检测及相关费用优惠。
2. 其他机构及个人
缴款单位可根据《缴款通知书》上的提示,采用到银行缴纳现金、转账 、扫二维码等方式进行缴费,或到我院缴款窗口刷卡缴费。在我院刷卡缴费的直接由我院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票据》)两联:缴款单位联和执收单位联;通过其他方式缴款的需到对应转入行的任一网点打印《非税收入票据》;通过扫二维码支付的,需缴款成功后次日下午到所选择的银行网点打印《非税收入票据》。
七、领取报告
A.领取凭证
1.免征企业凭《检验申请受理回执》或单位证明文件到我院业务大厅办理检验报告领取手续。
2.其他机构或个人凭《缴款通知书》(执收单位联)和《非税收入票据》(执收单位联)到我院业务大厅办理检验报告领取手续。
3.安全附件过期未校验的,申报单位领取检验报告时应提供《安全阀检验报告》或《压力表检验报告》(核验原),同时提供声明书(签署日期并加盖公章)。
4.领取监督检验报告的,还需携带《资料接收回执》,凭此领取设备技术资料。
B.报告出具时限
1.监督检验
完成检验工作(即现场检验结束或整改确认,下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
2.定期检验
1)电站锅炉:完成检验工作(现场检验结束或整改确认,下同)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
2)锅炉(不含电站锅炉)内部检验:完成检验工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
3) 锅炉(不含电站锅炉)外部检验、压力试验:完成检验工作之日起六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
八、 不合格处理
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或不合格(耐压试验)的锅炉应停止使用,并根据检验结论做出相应的整改或报废处理。
九、 遗失处理
1. 遗失《检验申请受理回执》的,通过网上申报的可登陆我院官网“网上申报”页面自行补打;通过现场申报的应出具相应的遗失证明(监督检验加盖施工单位公章,定期检验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到我院业务大厅申请补打或领取报告。
2. 遗失《缴款通知书》的,通过网上申报的可登陆我院官网“网上申报”页面自行补打;或凭同一工作编号的《检验申请受理回执》或检验人员现场出具的相关单据,到我院业务大厅申请补办。
3.遗失检验报告的,可在我院官网“表格下载”区域下载《检验报告/合格标志补办申请单》,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到我院业务大厅申请补办程序。
本院网站: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休假日除外)
上午 8:30-12:00 下午13:30-17:00
联系方式:
*罗湖红岗本部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岗路1032号特检大厦
业务申报受理:25928886、82400902、82415222
检验报告发放:25925208、82400161
业务申报咨询:25926248
传真:82415333
*宝安洪浪分部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洪浪南路1号
业务申报受理:29612885、29612891 、29612860
检验报告发放:27880150、29612472
业务申报咨询:27590410
传真:27872826
*盐田梅沙分部(安全阀、工业锅炉水质)
办公地址:深圳市盐田区小梅沙盐梅路26号
业务申报受理、检验报告发放:28079814
传真:28079446
*深汕合作区
办公地址: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城市综合服务厅一楼
业务申报受理:22091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