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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法定检验业务办事指南

压力管道,承压类特种设备,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工业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压力管道的法定检验适用于以上范围内的在用工业管道及附属设施,包括监督检验定期检验两种,其中定期检验是指全面检验。

 一、适用范围

A. 监督检验

1.压力管道监督检验,是指适用于《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含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由市特检院在压力管道安装现场且在安装施工过程进行。

2.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或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安装改造许可证书,安装单位应当对管道的安装安全质量负责。

B. 定期检验(全面检验)

1.全面检验,是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在在用工业管道停车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

2.使用单位应在压力管道法定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市特检院申报定期检验。

3.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在用工业管道,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

4.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在用工业管道,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二、申请资料

A. 监督检验

1.《深圳市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申报)受理回执》 (加盖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公章)

2. 压力管道出厂资料:

1)压力管道工艺流程图、单线管图;

2)主要受压原件使用材料表;

3)管道组成件合格证、材质证明书;

3. 压力管道平面布置图

4. 安装(组装、修理)合同

5. 安装(组装、修理)施工工艺文件

6. 安装(组装、修理)技术质量管理、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清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7. 其他必需检验报告和使用登记证书复印件

B. 定期检验(全面检验)

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申请单》(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2.《特种设备安全承诺书》(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申请检验的应提供,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三、 申请受理 

1.申请单位按规定携带相关资料到我院业务大厅或传真(仅限定期检验)提出检验申请。

2.未按规定于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申报的,或申请提前超过三个月安排检验的,必须携带相关资料前来我院办理相关业务。

3.窗口业务受理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查,如符合要求,则对申报的设备作出检验安排,原则上计划检验日期安排在自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安装监督检验)/ 8个工作日(定期检验)以内,或是双方约定时间之内,但不得超过设备上次检验合格有效期。如不符合要求,申请单位按要求补正、补全资料后重新申请。

4.申报成功后,会向申请单位开具《资料接收回执》(监督检验)及《检验通知单》。

5.如无法按计划检验日期实施现场检验,申请单位应按规定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向我院提交《检验日期变更申请单》(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办理检验日期变更手续。

6.因故取消检验申请,申请单位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向我院提交《取消检验申请单》(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办理检验取消手续。

四、 现场检验

()现场配合

1.申请单位应根据《检验通知单》上的计划检验日期做好配合准备工作,提前停止管道的运行,对影响管道全面检验的附设部件或其他物体,应按检验要求进行清理或拆除提供安全的检验环境以及必备的防护设施;

2.将管道内部介质排除干净,用盲板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蒸汽的来源,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

3.对于需要距基准面高度≥2m进行检验检测的,需要搭设检验检测用的脚手架、检查平台、护栏或准备符合要求的轻便梯等,其设施应安全牢固,便于检验检测;吊篮和悬吊平台应当有安全锁;

4.对输送易燃、助燃、毒性或窒息性介质的管道,应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对于输送易燃介质的管道,严禁用空气置换;

5.对于需要进入管内进行检验作业的,应进行取样分析,分析结果达到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取样分析的间隔时间应当符合使用单位的有关规定;必须清除可能滞留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和液体,内部空间的含氧量保持在0.195以上;必要时,还需要配备通风、安全救护等设施;

6.高温或低温条件下运行的压力管道,应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缓慢地降温或升温,防止造成损伤;

7.检验前,必须切断与管道或相邻设备有关的电源,拆除保险丝,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8.根据标准要求,进入管道内部检验所用的灯具和工具的电源电压应≤12V

9.在进行压力试验时,应划定禁区,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10.检验时,使用单位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到场协助检验检测工作,负责安全监护,并且设置可靠的联系方式。

(二)资料审查

1.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图纸、安装施工图及有关计算书等;

2.安装单位资格、竣工验收资料(含安装竣工资料、材料检验)等;

3.管道组成件、管道支承件的质量证明文件;

4.该检验周期内的历次在线检验报告;

5.检验人员认为检验所需要的其它资料。

(三) 检验结束

检验结束后,检验人员现场出具《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监督检验)/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1)》(定期检验),将检验初步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存在需要处理的缺陷,将出具《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安装监督检验)/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2)》(定期检验)。

五、 整改确认

检验员如现场开具《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 /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2)》 (以下简称《意见通知书》),申报单位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到我院业务受理大厅领取《意见通知书》第三、四联,并在规定期限内返回处理结果。

六、 检验缴费

1. 免征企业

属于免征范围的企业,享受免征收检验检测及相关费用优惠。

请根据我院有关免征政策的通知,到我院业务受理窗口办理免征备案,免征备案资料如下: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核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无法提供原件查验的还需提交《申请资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盖公章)。

如已成功办理,无需重复提交。

2. 其他机构及个人

缴款单位可根据《缴款通知书》上的提示,采用现金、转账、网上支付等方式进行缴费,或到我院缴款窗口刷卡缴费。成功缴费后可获取由代收行(深圳市内网点)或者我院开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票据》)两联:缴款单位联和执收单位联。

  七、 领取报告

A.领取凭证

1.免征企业凭《检验通知单》或单位证明文件到我院业务大厅办理检验报告领取手续。

2.其他机构或个人凭《缴款通知书》(执收单位联)和《非税收入票据》(执收单位联)到我院业务大厅办理检验报告领取手续。

3.安全附件过期未校验的,申报单位领取检验报告时应提供《安全阀检验报告》或《压力表检验报告》(核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签署日期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声明书(签署日期并加盖公章)。

4.领取监督检验报告的,还需携带《资料接收回执》,凭此领取设备技术资料。

B.领取时限

1.监督检验

完成检验工作(即现场检验结束或整改确认,下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

2.定期检验

压力管道全面检验:完成检验工作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

八、 不合格处理

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或不合格(耐压试验)的压力管道应停止使用,并根据检验结论做出相应的整改或报废处理。

九、 遗失处理

1.遗失《检验通知单》或《缴款通知单》的,应出具相应的遗失证明,加盖缴款单位公章,到我院业务大厅申请补办程序。

2.遗失检验报告的,可在我院官网“表格下载”区域下载《检验报告/合格标志补办申请单》,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到我院业务大厅申请补办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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