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是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国质检特[2005]220号)和《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粤质监[2004]14号等法规性、规范性文件而进行的评审,是为政府许可实施机关提供准确、客观的鉴定评审结论的第三方服务。
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是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为了帮助相关单位、相关人员了解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的性质、内容、要求、程序,使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能在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下正确实施,特制定本工作程序和指南。
2、鉴定评审的依据
2.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2.2《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国质检特[2005]220号;
2.3《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粤质监[2004]1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2.4气瓶充装许可受理决定书;
2.5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3、鉴定评审工作范围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凡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储存能力<
4. 鉴定评审受理部门
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为本评审机构鉴定评审工作的受理、服务部门。
5. 鉴定评审受理条件
5.1申请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获得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出的气瓶充装许可受理决定书。
5.2申请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申请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或为法人授权的组织,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应建立、健全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具有与储存能力相适应的场地、装备及安全设施条件,配备计算机对气瓶进行建档管理。技术负责人具备相应素质要求,并有足够的持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申请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气瓶充装检验人员应达到相应资格要求,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工程师(LPG充装可为助理工程师)或以上职称或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充装作业人员、充装前检查人员,经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考核,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人员不得少于5名(其中充装作业人员3名,充装前检查人员2名)。
具备与相应充装气体、种类、能力相适应的场地和设施。安全设施达到相应规范标准要求。气体储存能力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具备足够数量的自有气瓶(不含托管气瓶),配备专业工器、具,对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按有关要求涂敷充装单位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单位标志钢印或采用条码等信息化管理。
6. 鉴定评审受理程序
鉴定评审工作流程图见附件16,具体受理程序及要求如下:
6.1申请单位持气瓶充装许可受理决定书,按附件6的格式与评审机构签定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协议书(评审收费按国家相关规定收取)。
6.2评审机构提供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指南,明确有关评审要求。
6.3申请单位在预约评审前,应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6.4评审机构收到申请单位的《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约请函》和按要求提交的所有文件、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确认,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作出鉴定评审的工作日程安排,并与申请单位商定具体的鉴定评审日期。
6.5评审机构收到约请后,认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或者因其他原因不接受约请的,在约请函上签署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退回提交的资料。
6.6评审机构在鉴定评审实施日期的7日前,向约请单位寄发《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通知函》,并抄送许可实施机关。
6.7评审机构于申请单位约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
6.8评审机构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因申请单位自身原因或者因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鉴定评审延迟,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6.9鉴定评审结论要求申请单位整改的,申请单位应按照附件12《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的建议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按附件13格式填写并提交《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整改报告》,鉴定评审机构按照附件14《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整改确认报告》格式,采取组织评审组重新评审或现场确认或整改见证资料确认的方法进行确认,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6.10、申诉
6.10.2申请单位接到不接受约请通知后,认为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向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并有权提起诉讼。
6.10.3对受理、鉴定评审工作中的问题,申请单位可通过信息反馈表或者其它方式直接向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反映。
7.鉴定评审组成员职责
7.1评审组组长职责
7.2 评审员职责
8.现场鉴定评审前准备工作
8.1 组织鉴定评审组,确定鉴定评审日期
8.2评审组分工
8.3 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审查的内容主要有:
8.4准备各种鉴定评审资料、表格,主要有:
8.5在现场鉴定评审七日前,向气瓶充装单位发送《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通知函》和《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日程表》。
9.现场鉴定评审
9.1评审组内部预备会议
评审组长主持,参加成员为全体评审成员,会议主要内容如下:
9.2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是评审组全体成员(评审员应佩戴好评审员证件卡)与申请单位法人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员、质量技术员行政部门现场监督员等有关人员共同参加的会议,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会议内容一般如下:
9.3企业巡视:
首次会议后,在气瓶充装单位有关人员的带领下,评审组成员按照《管理办法》中《分项评审表》的内容,对申请单位的主要场地、装备、安全设施、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转等做一次比较完整的观察,使评审组初步了解充装单位的规模、场地设施、充装过程及其管理。
9.4现场评审
评审组成员根据分工的范围,依照《管理办法》中《分项评审表》的审查项目和审查内容,对充装单位相应的基本条件和质量管理,人员条件,场地、装备及安全设施等遂一进行详细的审查,验证预先计划需要核实的某些问题,可能发现的新问题,并至少应对下列内容进行核实、考核:
9.5评审组内部会议
各评审员按分工对评审内容评审后,参加由评审组组长主持召开的评审组内部会议,会议主要内容为:
9.6未次会议
现场评审结束后,由评审组组长主持召开未次会议,参加未次会议的人员为所有参加首次会议的成员,会议的主要内容为:
10. 鉴定评审报告的归档发放
10.1评审机构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结论要求申请单位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10.2鉴定评审报告按规定送审、归档;对所使用的鉴定评审资料,包括申请书、申请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鉴定评审记录、鉴定评审报告等,妥善保存归档,保存期限为5年。
10.3鉴定评审报告出具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鉴定评审报告送达受理单位和申请单位。
附件1:
气瓶建档规定
气瓶申请单位应配备计算机对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进行建档登记,气瓶建档登记包括建立电子档案和建立文本档案两部分。
一、气瓶电子档案
气瓶的电子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气瓶的登记信息,包括:气瓶在申请单位的编号、气瓶名称或型号(指无缝气瓶、焊接气瓶、溶解乙炔气瓶等,如是液化石油气瓶,应填写LPG50、LPG15、LPG10、LPG5、LPG2、LPG0.5等)、气瓶充装介质名称或化学分子式。
2.气瓶的制造信息,包括:气瓶制造单位名称或代号、气瓶制造编号、气瓶制造年月。
3.气瓶的检验信息,包括:气瓶上次检验日期、气瓶上次检验的检验单位名称、气瓶下次检验日期、气瓶历史检验记录。
4.气瓶的基本技术参数信息,包括: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单位:MPa)、水压试验压力(单位:MPa)、重量(单位:Kg)、容积(单位:L)、瓶体设计壁厚(单位:mm)。
二、气瓶文本档案
气瓶的文本档案除包括气瓶电子档案的全部内容外,还须有气瓶的检验合格证、自有气瓶的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托管气瓶的托管见证资料等。
附件2:
气瓶充装单位应制定的管理制度和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充装工作记录
一、管理制度
1 岗位责任制
2 气瓶建档、标识、定期送检和日常保养制度
3 安全教育、安全生产、安全检查等安全管理制度
4 用户信息反馈管理制度
5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使用、维护、检验管理制度
6 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校验管理制度
7 气瓶充装前检查登记制度
8 气瓶储存、发送管理制度(如配带瓶帽、防震圈等)
9 资料保管制度(如充装资料、设备档案等)
10 不合格气瓶处理制度
11 各类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12 用户宣传教育管理制度
13 事故上报管理制度
14 事故紧急处理预案
15 接受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制度
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 瓶内残液(残气)处理操作规程
2 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
3 气瓶充装操作规程
4 气体分析操作规程
5 设备操作规程
6 事故应急处理操作规程
三、充装工作记录和见证材料
1 收发气瓶记录
2 残液(残气)处理记录
3 充装前、后检查及充装记录
4 不合格气瓶隔离处理记录
5 气体分析记录
6 质量信息反馈记录
7 设备运行、检修和安全检查记录
8 溶解乙炔高压干燥器添加(更换)干燥剂记录
9 溶解乙炔气瓶添加丙酮记录
附件3:
气瓶充装单位应配备的
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技术资料
序号 |
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 和标准名称 |
文件号或 标准号 |
充装气体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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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气体 |
液化 石油气 |
溶解 乙炔气 |
液化 气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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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国务院令 第3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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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 第3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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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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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
国质检总局 第46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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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
国质检总局 第2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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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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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
国质检总局 第14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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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
国质监锅[2000]2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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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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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
劳锅字[199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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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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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国质监锅[1999]154号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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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
劳部发 [1996]1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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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1 |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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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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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
GB1726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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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
GB172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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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 |
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
GB1726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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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
GB1726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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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钢质无缝气瓶 |
GB509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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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钢质焊接气瓶 |
GB5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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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 |
液化石油气钢瓶 |
GB584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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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 |
GB15380 |
|
√ |
|
|
20 |
溶解乙炔气瓶 |
GB11638 |
|
|
√ |
|
21 |
小容积溶解乙炔气瓶 |
GB16164 |
|
|
√ |
|
22 |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
GB8334 |
|
√ |
|
|
23 |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
GB13004 |
√ |
|
|
|
24 |
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
GB13075 |
|
|
|
√ |
25 |
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
GB13076 |
|
|
√ |
|
26 |
溶解乙炔充装规定 |
GB13591 |
|
|
√ |
|
27 |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
GB14193 |
|
√ |
|
√ |
28 |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
GB1419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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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气瓶颜色标志 |
GB7144 |
√ |
√ |
√ |
√ |
30 |
气瓶警示标签 |
GB16804 |
√ |
√ |
√ |
√ |
注:申请单位还应根据充装气体种类配备以下标准:
1. GB7512 液化石油气瓶阀
2. GB10879 溶解乙炔气瓶阀
3. GB10877 氧气瓶阀
4. GB13438 氩气瓶阀
5. GB13439 液氯瓶阀
6. GB15383 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
7. GB8337 气瓶用易熔合金塞
8. GB11640 铝合金无缝气瓶
9. GB13077 铝合金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10. GB17258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
11. GB17259 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12. GB17268 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
13. GB17673 液化丙烯、丙烷钢质焊接气瓶
14. GB17878 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瓶阀
15. GB17926 车用压缩天然气瓶阀
16. GB18299 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集成阀
附件4: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协议书
甲方: 乙方: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
甲方委托乙方对所申请的气瓶充装许可条件进行鉴定评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内容
甲方将其经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受理单位”)受理,受理决定书编号为:深XXXXXX号的XXXXXXXXXXX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委托乙方进行,现场评审地点为:XXXXXXX。
二、乙方工作依据及标准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2.《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国质检特[2005]220号;
3.《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粤质监[2004]14号;
4.受理单位的气瓶充装许可受理决定书;
5.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甲、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
①指定专人或部门配合鉴定评审组的工作;
②按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审查必备条件;
③做好并负责乙方在评审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及其防护工作;
④对乙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进行整改,形成整改报告提交给乙方确认;
⑤为评审人员的交通、食宿提供便利。
2、乙方
①组织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组(人数不超过4人)。
②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预审。
③根据双方商定的时间到甲方现场进行评审。
④视审查情况向甲方提出整改建议并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
⑤向受理单位提交《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并抄送甲方。
⑥乙方只对所提交《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并不负责甲方能最终获
得受理单位的批准。
四、费用和付款方式
经双方友好协商,依据目前相应收费标准,本次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费为: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不含乙方派往甲方的评审人员的交通费、食宿费)。本合同签定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部付清,乙方按规定开具相应发票。
五、违约及责任
在约定的时间内,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评审延期或超过受理期限的或需要重新到现场进行评审的,甲方除向乙方支付上述评审费外,还应就延期或重新评审向乙方进行付费;付费额度另行商定。
在约定的时间内,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评审延期或超过受理期限的,乙方应退还甲方已付的部分或全部评审费;退还额度另行商定。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二份,于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
乙方: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 (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
地址: |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岗路1032号特检大厦 |
邮编: |
邮编:518029 |
电话: 传真: |
电话: 传真: |
开户行: 帐 号: |
开户行: 帐 号: |
附件5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