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指南 - 鉴定评审 - 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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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 则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是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国质检特[2005]220号)和《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粤质监[2004]14号等法规性、规范性文件而进行的评审,是为政府许可实施机关提供准确、客观的鉴定评审结论的第三方服务。

    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是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为了帮助相关单位、相关人员了解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的性质、内容、要求、程序,使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能在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下正确实施,特制定本工作程序和指南。

     

    2、鉴定评审的依据

    2.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2.2《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国质检特[2005]220号;

    2.3《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粤质监[2004]1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2.4气瓶充装许可受理决定书;

    2.5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3、鉴定评审工作范围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凡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储存能力<3000m3的液化石油气、永久气体,溶解乙炔气体和其它液化气体等气瓶充装许可的鉴定评审为本评审机构的评审工作范围。

     

    4. 鉴定评审受理部门

       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为本评审机构鉴定评审工作的受理、服务部门。

     

    5. 鉴定评审受理条件

    5.1申请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获得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出的气瓶充装许可受理决定书。

    5.2申请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5.2.1 基本条件

    申请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或为法人授权的组织,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应建立、健全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具有与储存能力相适应的场地、装备及安全设施条件,配备计算机对气瓶进行建档管理。技术负责人具备相应素质要求,并有足够的持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5.2.2质量管理

    5.2.2.1根据充装气体类别和安全管理要求,参照GB/T1900-ISO9000系列标准,选择适合本单位的质量体系模式,并由最高管理者或者其授权的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和保持质量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行。

    5.2.2.2 质量体系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应以文件形式编制质量手册、质量体系程序、作业指导书、表格等;明确相应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工作人员职责。气瓶建档登记应包括电子档案和文本档案两部分,应符合附件3的要求;涉及充装环节的安全工作应有记录和相应的见证材料,至少应制订符合附件4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程序及充装记录。

    5.2.3 人员资源条件

      申请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气瓶充装检验人员应达到相应资格要求,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工程师(LPG充装可为助理工程师)或以上职称或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5.2.3.1 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相关行业八年以上;

    5.2.3.2 具有相关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行业五年以上。

    充装作业人员、充装前检查人员,经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考核,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人员不得少于5名(其中充装作业人员3名,充装前检查人员2名)。

    5.2.4 场地、装配及安全设备条件

    具备与相应充装气体、种类、能力相适应的场地和设施。安全设施达到相应规范标准要求。气体储存能力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具备足够数量的自有气瓶(不含托管气瓶),配备专业工器、具,对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按有关要求涂敷充装单位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单位标志钢印或采用条码等信息化管理。

    5.2.5 配有符合附件5要求的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技术资料,并具备技术档案长期保管的设施、条件。

     

    6. 鉴定评审受理程序

    鉴定评审工作流程图见附件16,具体受理程序及要求如下:   

    6.1申请单位持气瓶充装许可受理决定书,按附件6的格式与评审机构签定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协议书(评审收费按国家相关规定收取)。

    6.2评审机构提供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指南,明确有关评审要求。

    6.3申请单位在预约评审前,应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6.3.1提交下列资料文件:

    6.3.1.1气瓶充装许可受理决定书(复印件一份、原件交验)

    6.3.1.2气瓶充装单位基本情况表(按附件2要求,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各一份);

    6.3.1.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授权书(若申请单位为法人授权的组织)(复印件各一份)

    6.3.1.4签约气瓶检验单位核准证及约检合同 (复印件各一份)

    6.3.1.5申请单位技术负责人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6.3.1.6气瓶检查人员和气瓶充装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6.3.1.7申请单位应制定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相关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充装工作记录,应符合附件4的规定,提供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各一份;

    6.3.1.8申请单位配备的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技术资料目录应符合附件5的规定;

    6.3.1.9气瓶建档档案应符合附件3的规定,提供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各一份。

    6.3.2根据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指南,按照附件7《气瓶充装单位自检表》的审查内容及要求,进行严格的自检;自检合格后按附件8格式填写《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约请函》,并将《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约请函》连同《气瓶充装单位自检表》提交评审机构。

    6.4评审机构收到申请单位的《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约请函》和按要求提交的所有文件、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确认,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作出鉴定评审的工作日程安排,并与申请单位商定具体的鉴定评审日期。

    6.5评审机构收到约请后,认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或者因其他原因不接受约请的,在约请函上签署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退回提交的资料。

    6.6评审机构在鉴定评审实施日期的7日前,向约请单位寄发《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通知函》,并抄送许可实施机关。

    6.7评审机构于申请单位约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

    6.8评审机构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因申请单位自身原因或者因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鉴定评审延迟,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6.9鉴定评审结论要求申请单位整改的,申请单位应按照附件12《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的建议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按附件13格式填写并提交《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整改报告》,鉴定评审机构按照附件14《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整改确认报告》格式,采取组织评审组重新评审或现场确认或整改见证资料确认的方法进行确认,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6.10、申诉
    6.10.1
    申请单位在进行受理、鉴定评审工作中,认为存在问题,有权要求停止受理、鉴定评审工作,如果问题属实,申请单位可以要求重新进行受理、鉴定评审。
    6.10.2
    申请单位接到不接受约请通知后,认为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向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并有权提起诉讼。
    6.10.3
    对受理、鉴定评审工作中的问题,申请单位可通过信息反馈表或者其它方式直接向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反映。

     

    7.鉴定评审组成员职责

    7.1评审组组长职责

    7.1.1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7.1.2严格遵守评审员纪律;

    7.1.3 负责制定现场鉴定评审计划;

    7.1.4 组织现场鉴定评审工作,负责与申请单位和安全监察机构的沟通,对鉴定评审机构负责;

    7.1.5 负责按附件12的格式编写《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

    7.1.6负责按附件1417的格式编写《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整改确认报告》和《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对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以及评审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7.1.7 负责收集申请单位反馈意见。

    7.2 评审员职责

    7.2.1 7.1.1

    7.2.2 7.1.2

    7.2.3 按预定的鉴定评审计划实施鉴定评审。

    7.2.4认真完成评审组长所制定的评审工作,服从评审组长的领导,在发现重要问题时,及时向评审组长汇报。

    7.2.5 认真填写鉴定评审记录,对负责的鉴定评审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8.现场鉴定评审前准备工作

    8.1  组织鉴定评审组,确定鉴定评审日期

    8.1.1 确定鉴定评审时间和评审员人数;

    8.1.2 按申请的气体种类、范围选择专业合适的评审员,并准备好评审员证件卡;

    8.1.3 确定评审员时,应避免利益冲突;

    8.1.4 评审员应确保按期参加现场鉴定评审;

    8.1.5 在约请的期限内与申请单位、评审组成员协商,确定现场鉴定评审日期

    8.2评审组分工

    8.2.1 任命评审组组长,评审组组长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并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8.2.2 按照《管理办法》中的分项评审表、现场鉴定评审可分为基本条件和质量管理,人员条件,场地、设备及安全设施条件三个部分。评审组可按此进行分工,明确每一位评审员的任务,评审员应提前设计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做好有关评审的必要准备。

    8.3 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审查的内容主要有:

    8.3.1气瓶充装许可受理决定书;

    8.3.2气瓶充装单位基本情况表;

    8.3.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授权书(若申请单位为法人授权的组织);

    8.3.4签约气瓶检验单位核准证及约检合同;

    8.3.5申请单位技术负责人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8.3.6气瓶检查人员和气瓶充装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8.3.7申请单位应制定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相关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充装工作记录;

    8.3.8申请单位应配备的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技术资料目录;

    8.3.9建档气瓶电子档案和文本档案。

    8.4准备各种鉴定评审资料、表格,主要有:

    8.4.1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通知函》

    8.4.2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日程表》

    8.4.3《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现场评审会议签到表》

    8.4.4《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记录表》

    8.4.5《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备忘录》

    8.4.6《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整改报告》

    8.4.7《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整改确认报告》

    8.4.8《气瓶充装单位对评审工作的反馈意见》

    8.5在现场鉴定评审七日前,向气瓶充装单位发送《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通知函》和《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日程表》。

     

    9.现场鉴定评审

    9.1评审组内部预备会议

    评审组长主持,参加成员为全体评审成员,会议主要内容如下:

    9.1.1介绍申请单位概况;

    9.1.2宣布评审进度;

    9.1.3确定评审员分工;

    9.1.4明确鉴定评审要点;

    9.1.5重申鉴定评审工作纪律;

    9.2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是评审组全体成员(评审员应佩戴好评审员证件卡)与申请单位法人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员、质量技术员行政部门现场监督员等有关人员共同参加的会议,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会议内容一般如下:

    9.2.1双方介绍到会成员

    9.2.2评审机构向申请单位出示〈〈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通知函〉〉;

    9.2.3介绍评审组成员的分工;

    9.2.4说明鉴定评审工作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国质检特(2005220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粤质监(200414号以及国家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9.2.5说明鉴定评审范围:申请单位气瓶充装的基本条件和质量管理,人员条件,场地、装备及安全设施条件;

    9.2.6说明鉴定评审日程安排;

    9.2.7说明鉴定评审活动的原则:科学、客观、公正;

    9.2.8宣读鉴定评审人员工作纪律:

    9.2.8.1不准接受申请单位赠送的任何的有价证券、礼品和现金;

    9.2.8.2不准要求申请单位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票据;

    9.2.8.3不准参加任何由申请单位付费的经营性娱乐活动;

    9.2.8.4不准以个人名义向申请单位提供有偿咨询;

    9.2.8.5不准泄露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

    9.2.8.6不准参与申请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9.2.8.7不准借评审之机推销产品。

    9.2.9说明鉴定评审的主要方式;

    9.2.9.1审查文件;

    9.2.9.2查看纪录;

    9.2.9.3察看现场;

    9.2.9.4与有关管理、作业人员交谈、面试考试、考察其操作等。

    9.2.10声明评审组遵守鉴定评审机构公正性和保密规定,询问申请单位需要保密的商业秘密。

    9.2.11申请单位介绍本单位基本情况、质量体系建立、运行及准备工作情况;

    9.2.12请申请单位根据评审分工配备陪同人员;

    9.2.13向申请单位递交〈气瓶充装单位对评审工作的反馈意见表〉,并请申请单位监督评审组的工作;

    9.2.14宣布对申请单位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开始。

    9.3企业巡视:

    首次会议后,在气瓶充装单位有关人员的带领下,评审组成员按照《管理办法》中《分项评审表》的内容,对申请单位的主要场地、装备、安全设施、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转等做一次比较完整的观察,使评审组初步了解充装单位的规模、场地设施、充装过程及其管理。

    9.4现场评审

    评审组成员根据分工的范围,依照《管理办法》中《分项评审表》的审查项目和审查内容,对充装单位相应的基本条件和质量管理,人员条件,场地、装备及安全设施等遂一进行详细的审查,验证预先计划需要核实的某些问题,可能发现的新问题,并至少应对下列内容进行核实、考核:

    9.4.1基本条件和质量管理的核实

    9.4.1.1充装单位基本资质;

    9.4.1.2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9.4.1.3法规标准和技术资料;

    9.4.1.4气体储存能力和自有气瓶数量;

    9.4.1.5气瓶建档电子档案

    9.4.2人员能力的考核;

    9.4.2.1明确人员考核范围;

    9.4.2.2确定人员能力的考核内容和方法;

    9.4.2.3确定人员能力考核的评审准则;

    9.4.2.4依据所制订的考核范围、内容、方法和评价准则进行考评;

    9.4.3场地、装备及安全设施条件的核实;

    9.4.3.1场地条件的核实;

    9.4.3.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核实;

    9.4.3.3其他装备及安全设施的核实;

    9.4.4现场评审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9.4.4.1评审员对现场进行审查时,应有申请单位陪同人员在一起,审查出“不符合项”时,应现场进行确认。

    9.4.4.2在对申请单位的工作现场以及管理文件,技术文件等进行审查时,如发现有“不符合项”,应做准确的记录;

    9.4.4.3在评审过程中,对“不符合项”的确定,应反复核实,以保证其客观性和准确性;

    9.4.4.4现场评审应按评审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9.5评审组内部会议

    各评审员按分工对评审内容评审后,参加由评审组组长主持召开的评审组内部会议,会议主要内容为:

    9.5.1评审组成员介绍各自负责审查项目的情况,主要介绍存在的问题;

    9.5.2互相讨论,确定现场审查中的“不符合项”,如发现有缺项或相互矛盾,不一致的地方,立即补查,有争议的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由评审组长确定,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汇报。

    9.5.3讨论鉴定评审初步结论,申请单位存在的问题,构成基本具备条件的,应向其提出整改建议,斟酌需要整改的内容;

    9.5.4评审组成员填写《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记录表》,评审组长编写《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

    9.5.5清理归还从申请单位借用的工具、文件、资料;

    9.6未次会议

    现场评审结束后,由评审组组长主持召开未次会议,参加未次会议的人员为所有参加首次会议的成员,会议的主要内容为:

    9.6.1重申鉴定评审的目的、依据、范围;

    9.6.2说明鉴定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

    9.6.3评审组长及成员向申请单位反馈鉴定评审情况,主要谈存在的问题;

    9.6.4评审组长宣读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的初步结论,征求申请单位意见;

    9.6.5说明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最终由鉴定评审机构批准确定;

    9.6.6评审组长说明申请单位存在的不符合项及有关问题,建议其整改,并说明对申请单位整改的跟踪验证方式(采取组织评审组重新评审或现场确认或整改见证资料确认);

    9.6.7告知申请单位填写《申请单位对评审工作的反馈意见表》,并对申请单位给予鉴定评审工作的支持和配合表示谢意;

    9.6.8宣布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

     

    10. 鉴定评审报告的归档发放

    10.1评审机构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结论要求申请单位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10.2鉴定评审报告按规定送审、归档;对所使用的鉴定评审资料,包括申请书、申请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鉴定评审记录、鉴定评审报告等,妥善保存归档,保存期限为5年。

    10.3鉴定评审报告出具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鉴定评审报告送达受理单位和申请单位。


    附件1

    气瓶建档规定

    气瓶申请单位应配备计算机对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进行建档登记,气瓶建档登记包括建立电子档案和建立文本档案两部分。

    一、气瓶电子档案

    气瓶的电子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气瓶的登记信息,包括:气瓶在申请单位的编号、气瓶名称或型号(指无缝气瓶、焊接气瓶、溶解乙炔气瓶等,如是液化石油气瓶,应填写LPG50LPG15LPG10LPG5LPG2LPG0.5等)、气瓶充装介质名称或化学分子式。

    2.气瓶的制造信息,包括:气瓶制造单位名称或代号、气瓶制造编号、气瓶制造年月。

    3.气瓶的检验信息,包括:气瓶上次检验日期、气瓶上次检验的检验单位名称、气瓶下次检验日期、气瓶历史检验记录。

    4.气瓶的基本技术参数信息,包括: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单位:MPa)、水压试验压力(单位:MPa)、重量(单位:Kg)、容积(单位:L)、瓶体设计壁厚(单位:mm)。

    二、气瓶文本档案

    气瓶的文本档案除包括气瓶电子档案的全部内容外,还须有气瓶的检验合格证、自有气瓶的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托管气瓶的托管见证资料等。


    附件2

    气瓶充装单位应制定的管理制度和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充装工作记录

    一、管理制度

    1 岗位责任制

    2 气瓶建档、标识、定期送检和日常保养制度

    3 安全教育、安全生产、安全检查等安全管理制度

    4 用户信息反馈管理制度

    5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使用、维护、检验管理制度

    6 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校验管理制度

    7 气瓶充装前检查登记制度

    8 气瓶储存、发送管理制度(如配带瓶帽、防震圈等)

    9 资料保管制度(如充装资料、设备档案等)

    10 不合格气瓶处理制度

    11 各类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12 用户宣传教育管理制度

    13 事故上报管理制度

    14 事故紧急处理预案

    15 接受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制度

    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 瓶内残液(残气)处理操作规程

    2 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

    3 气瓶充装操作规程

    4 气体分析操作规程

    5 设备操作规程

    6 事故应急处理操作规程

    三、充装工作记录和见证材料

    1 收发气瓶记录

    2 残液(残气)处理记录

    3 充装前、后检查及充装记录

    4 不合格气瓶隔离处理记录

    5 气体分析记录

    6 质量信息反馈记录

    7 设备运行、检修和安全检查记录

    8 溶解乙炔高压干燥器添加(更换)干燥剂记录

    9 溶解乙炔气瓶添加丙酮记录


    附件3                      

    气瓶充装单位应配备的

    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技术资料

    序号

    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

    和标准名称

    文件号或

    标准号

    充装气体类别

    永久气体

    液化

    石油气

    溶解

    乙炔气

    液化

    气体

    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

    373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344

    3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4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国质检总局

    46号令

    5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国质检总局

    2号令

    6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国质检总局

    14号令

    7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国质监锅[2000]250

     

    8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劳锅字[1993]4

     

     

     

    9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国质监锅[1999]154

    10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劳部发

    [1996]140

    11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

     

    12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GB17264

     

     

     

    13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GB17265

     

     

     

    14       

    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GB17266

     

     

     

    15       

    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GB17267

     

     

     

    16       

    钢质无缝气瓶

    GB5099

     

     

     

    17       

    钢质焊接气瓶

    GB5100

     

     

     

    18       

    液化石油气钢瓶

    GB5842

     

     

     

    19       

    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

    GB15380

     

     

     

    20       

    溶解乙炔气瓶

    GB11638

     

     

     

    21       

    小容积溶解乙炔气瓶

    GB16164

     

     

     

    22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8334

     

     

     

    23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13004

     

     

     

    24       

    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13075

     

     

     

    25       

    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13076

     

     

     

    26       

    溶解乙炔充装规定

    GB13591

     

     

     

    27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GB14193

     

     

    28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GB14194

     

     

     

    29       

    气瓶颜色标志

    GB7144

    30       

    气瓶警示标签

    GB16804

    注:申请单位还应根据充装气体种类配备以下标准:

    1.      GB7512      液化石油气瓶阀

    2.      GB10879     溶解乙炔气瓶阀

    3.      GB10877     氧气瓶阀

    4.      GB13438     氩气瓶阀

    5.      GB13439     液氯瓶阀

    6.      GB15383     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

    7.      GB8337      气瓶用易熔合金塞

    8.      GB11640     铝合金无缝气瓶

    9.      GB13077     铝合金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10.  GB17258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

    11.  GB17259     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12.  GB17268     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

    13.  GB17673     液化丙烯、丙烷钢质焊接气瓶

    14.  GB17878     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瓶阀

    15.  GB17926     车用压缩天然气瓶阀

    16.  GB18299     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集成阀


    附件4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协议书

    甲方:                                          乙方: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

    甲方委托乙方对所申请的气瓶充装许可条件进行鉴定评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内容

    甲方将其经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受理单位”)受理,受理决定书编号为:深XXXXXX号的XXXXXXXXXXX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委托乙方进行,现场评审地点为:XXXXXXX

    二、乙方工作依据及标准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2.《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国质检特[2005]220;

    3.《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粤质监[2004]14号;

    4.受理单位的气瓶充装许可受理决定书;

    5.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甲、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

    ①指定专人或部门配合鉴定评审组的工作;

    ②按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审查必备条件;

    ③做好并负责乙方在评审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及其防护工作;

    ④对乙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进行整改,形成整改报告提交给乙方确认;

    ⑤为评审人员的交通、食宿提供便利。

    2、乙方

    ①组织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组(人数不超过4人)。

    ②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预审。

    ③根据双方商定的时间到甲方现场进行评审。

    ④视审查情况向甲方提出整改建议并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

    ⑤向受理单位提交《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并抄送甲方。

    ⑥乙方只对所提交《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并不负责甲方能最终获

    得受理单位的批准。

    四、费用和付款方式

    经双方友好协商,依据目前相应收费标准,本次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费为: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不含乙方派往甲方的评审人员的交通费、食宿费)。本合同签定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部付清,乙方按规定开具相应发票。

    五、违约及责任

    在约定的时间内,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评审延期或超过受理期限的或需要重新到现场进行评审的,甲方除向乙方支付上述评审费外,还应就延期或重新评审向乙方进行付费;付费额度另行商定。

    在约定的时间内,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评审延期或超过受理期限的,乙方应退还甲方已付的部分或全部评审费;退还额度另行商定。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二份,于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

    (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地址: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岗路1032号特检大厦

    邮编:

    邮编:518029

    电话:            传真: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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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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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5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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