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起重机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鉴定评审指南 - 鉴定评审 - 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
栏目列表
  • 特种设备法定检验
  • 特种设备委托检验
  • 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
  • 起重机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鉴定评审指南

     

    一、 总则

      为规范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加强鉴定评审工作中各环节的管理,便于现场评审工作顺利实施及与申请单位沟通,依据《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制定本评审指南。
     

    二、适用范围

      本评审指南描述了为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申请单位,约请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本院”)进行鉴定评审的程序和内容。适用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的制造条件鉴定评审工作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申请单位的资格许可评审工作。
     

    三、评审工作程序

     1、约请
      起重机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可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给本院可开展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的范围(见本指南第五条“机构信息”)提出评审约请。 
    本院指定机电二部负责接收申请单位的评审信息和资料,协调安排评审事宜。提出约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本院统一格式,一式三份);
       2)      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签署了受理申请意见的《申请书》;
       4)      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5)      型式试验合格报告(制造许可提供)。
     
     2、接受约请
      本院收到约请后,指定评审人员对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不符合规定的,当场或者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评审的工作日程安排,并与申请单位初步商定评审日期,返回已经签署意见的约请函,并签订评审协议。
      接受约请时, 本院向申请单位提供《评审指南》;如申请单位需要,本院将提供相应的《评审细则》。同时进行评审前的调查。
      如本院认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或者因其他原因不接受约请的,在约请函上签署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退回提交的资料。
    申请单位在签订协议后应向本院收款帐号缴纳评审费。评审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双方在评审协议予以确认。本院收款帐号为:
    民生银行红岭支行
    180 501 421 000 6632
    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
     
     3、评审前准备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一般自约请确定之日起 3个月内完成。
    因申请单位自身原因或者因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鉴定评审迟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3.1组成评审组
      本院按规定程序组成评审组,评审组成员为经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鉴定评审培训并考试合格的评审员。评审组一般由2-3人组成。
      3.2制定评审计划
       3.2.1 评审组组长负责与申请单位沟通,确定评审具体日期,编制评审计划。
       3.2.2评审计划经本院批准后执行。本院在鉴定评审实施日期的7日前,向申请单位寄发《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并抄送许可实施机关及其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时请申请单位按有关规定将现场评审日期告知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3.2.3申请单位如有正当理由认为评审组的组成不利于鉴定评审的公正性或者不能保护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需在评审工作开展前向本院客户服务部书面提出,本院将对其要求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重新安排人员组成评审组。
    如遇特殊情况使计划不能按期实施需进行变更时,需由提出变更一方提供书面说明,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后,更改评审计划并按3.2.2进行再次批准和通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3.3准备评审资料
    评审组负责准备现场评审所需的记录及文件。
     4、实施现场评审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一般应当在2至3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评审组在评审过程中,严格遵守被评审单位的安全守则、保密制度、门岗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不允许超出评审工作以外干扰被评审单位的正常生产秩序。
      4.1与企业沟通及评审分工安排
      评审组向申请单位管理者了解申请单位的近期生产情况、基础设施布局情况及生产场所分布情况,落实评审日程安排和评审覆盖范围。
      4.2首次会议
      评审组长主持首次会议,请申请单位的领导和相关人员参加并签到。评审组长作首次会议发言,明确评审的目的、范围、依据、方法、不符合项的分类原则、评审结论、评审分工、日程安排、保密问题以及其它注意事项等。首次会议时间一般不超过1小时,不安排申请单位领导讲话,如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领导参加,可邀请其讲话。
      首次会议上,若申请单位提出有需保密的内容时,评审组可与申请单位就保密事项签订保密协议,评审时不复印、摘抄保密内容,评审完成后不向第三方谈论保密内容。
    若评审时发现不符合项或缺陷项需整改涉及保密内容且评审结论为“基本具备条件”需进行复评时,复评必须到现场进行。
      首次会议上评审组应向申请单位发放《申请单位对评审工作的反馈意见表》。
      4.3分组评审
      首次会议结束后,评审组根据申请单位的规模,安排不超过2小时的现场参观时间,评审组全体人员参加。参观结束后按首次会议宣布的评审分工进行分组评审。
      评审员按照《评审细则》的评审项目和评审内容,通过审查文件、检查记录、察看现场、考察操作、与当事人交谈及考试等形式逐项开展评审工作,分别给出单项评审结果并填写《评审记录》及相关的人员、工作场所、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器具等确认记录。有关人员、工作场所、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器具确认记录应由申请单位的负责人或当事人签字确认。
      《评审细则》中每一项评审内容按符合、有缺陷、不符合、不适用四种结果进行评定。其中“不符合”是指不符合评审要点的要求;“有缺陷”是指按评审要点的要求进行控制,但控制得不完善、不全面;“不适用”是指该评审要点不适用于该单位或被抽查设备。具体评价按《评审细则》中的评价方法执行。
      对现场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项、缺陷项,评审人员会与当事人就不符合的事实进行确认。
      4.4评审组内部沟通
      各评审小组按《评审记录》的评审项目逐项评审结束后,会就评审情况进行内部沟通,确定不符合项、缺陷项和评审组评定意见。
    评审组评定意见有三种:
      1)    具备条件
    《评审记录》适用项目全部符合的,评为具备条件;
      2)    基本具备条件
    《评审记录》适用项目中重要项目全部符合、非重要项目存在不符合和有缺陷项,但认为最长6个月内经整改能够达到要求的,评为基本具备条件;
      3)不具备条件
        达不到基本具备条件要求的,评为不具备条件。
      4.5编写不符合报告、缺陷报告及评审报告初稿
      评审人员按评审组内部沟通时确定的不符合项、缺陷项编写《不符合报告》、《缺陷报告》及《评审报告》。
      《不符合报告》按发现的不符合数量分别填写;《缺陷报告》可汇总所有的缺陷项。
      4.6与申请单位管理者沟通
        评审组在通报评审报告会前,就评审情况与申请单位管理者沟通,包括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项、缺陷项,评审组评审意见,并提交《不符合报告》、《缺陷报告》和《评审报告》初稿(签署了评审组评定意见),申请单位无异议后,请申请单位管理者签字确认《不符合报告》、《缺陷报告》。
      评审组就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与申请单位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并告知其申诉的权利、途径和申诉的时限。
      经鉴定评审,发现实际情况与申请资料严重不符,评审组将停止鉴定评审工作,与申请单位沟通后,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
      4.7通报评审报告会(末次会议)
      评审组组长主持通报评审报告会,请申请单位的领导和相关人员参加。主要议程是:申请单位在场人员在《评审报告》初稿上签字、宣读《不符合报告》、《缺陷报告》、《评审报告》初稿,明确复评的方式、时间要求,重申保密承诺、申诉渠道,最后请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领导、申请单位领导讲话。
      4.8评审资料整理归档
      评审组要求整理好现场评审的所有记录、资料,以待出具评审报告后交本院档案管理部门登记归档。
      4.9最终评审结论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评审组应出具鉴定评审工作报告,连同鉴定评审记录及其相关的见证材料,报评审报告授权签字人签发报告后,加盖印章。
      评审结论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评定原则同4.4条。
      对评审结论为“具备条件”的,本院机电二室负责在完成现场评审20个工作日内汇总全部上报资料[包括《申请书》、型式试验合格报告(如有时)、《评审记录》、《评审报告》(已签署评审结论)]报告受理机构;对评审结论为“基本具备条件”的,本院机电二室负责在完成现场评审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准备复评,复评按第5条执行,评审资料待不符合项、缺陷项整改完成后上报;对评审结论为“不具备条件”的,本院机电二室负责在完成现场评审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报告受理机构,受理机构要求时,汇总全部上报资料[包括《申请书》、型式试验合格报告(如有时)、《评审记录》、《评审报告》(已签署评审结论)报告受理机构。
     5、复评
      5.1 复评方式
      评审结论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间内(6个月)完成整改后,即可与本院联系商定实施复评。复评方式分文件验证和现场验证,在不符合报告和缺陷项报告上予以指定。若申请单位评审只存在缺陷项,采用的复评方式一般为文件验证;若申请单位评审存在不符合项, 必要时应现场验证。若评审时发现不符合项或缺陷项需整改涉及保密内容时,复评方式必须为现场验证。
      5.2 复评项目
      针对初次评审时提出的不符合项、缺陷项进行复评,其它项目不再涉及。
      5.3 复评结论  
      复评时,在申请单位进行整改完成并填写《整改记录》后,由评审人员进行验证并确认完成后,填写复评项目的《评审记录》,并在原《评审报告》续页中的“评审组评审意见” 栏内填写复评意见,本院根据评审组的复评意见在原《评审报告》续页中的“评审机构评审结论” 栏内填写复评结论并履行签字批准手续后盖章。复评报告及记录在收到整改记录或现场评审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评时适用项目全部符合的,评为“具备条件”;否则评为“不具备条件”。本院机电二部负责在收到复评报告及记录后的10个工作日内汇总初评和复评的所有上报资料报告受理机构。
     6、相关文件
      6.1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6.2《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四、申诉程序

      申请单位对评审结论或评审人员行为有异议时,可随时通过电话或传真方式向本院反映,也可在评审工作结束后的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诉。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会在收到异议申诉后的30日内给与答复。
      为了便于申请单位监督评审组的工作,专门请申请单位在评审活动结束后填写《申请单位对评审工作的反馈意见表》,单独邮寄给本院,希望申请单位能对本院的工作给与监督。
     

    五、机构信息

      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是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是经国家资格认可和授权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主要承担电梯(自动扶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的质量安全检测试验工作。
      本院已获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行政许可和授权,并通过了国家计量认证,所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具有法律效力。于2002年3月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取得电梯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资格。2003年9月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成为全国首批获得电梯型式试验资格授权的3家机构之一。2004年1月又被批准成为有资格的起重机械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
      本院建立了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已于2000年通过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2002年通过国家实验室的资格评审和扩项评审,检验能力覆盖达60个标准,实现了检测报告与国际互认。我们所有的检测试验工作都按技术法规标准进行,对所有客户均持科学公正态度,坚持保密原则,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检测检验服务范围:
      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安全评估、技术鉴定、质量仲裁及技术咨询服务;金属结构无损检测;电梯(自动扶梯)生产许可证检验;各类起重机的性能检测;擦窗机的检测;特种设备的安全评估;质量仲裁;技术咨询服务。
     
    型式试验范围:
      固定式起重机、港口台架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港口门座起重机、船厂门座起重机)、带斗门座起重机、集装箱门座起重机。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集装箱侧面吊运起重机、集装箱跨运车。电梯(自动扶梯)整机及主要部件;施工升降机安全器;
     
    行政许可鉴定评审范围:
    A:国家局委托(机构编号TSZP10046-2007)
    制造
    起重机械:流动式起重机(限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集装箱侧面吊运起重机、集装箱跨运车),门座起重机(电站门座起重机、液压折臂起重机除外)
    安装改造维修
    ⒈上述制造评审对应项目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限与制造申请同时受理的企业
    ⒉上述制造评审对应项目起重机械维修限与制造申请同时受理的企业
    B:省局委托机构编号TSZP44004-2006
    安装改造维修
    省级受理的机电类特种设备
     
     
     
        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岗路1032号特检大厦
    邮政编码:518029
    业务联系电话:0755-25928408,25922499
    业务联系传真:0755-25928408,25922499
    客户服务部电话:0755-25928886
    客户服务部传真:0755-82400161
    网站地图  
                               工作时间:8:30-12:00(上午) 13:30-17:00(下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