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锅炉使用单位:
《锅炉安全技术规范》(TSG 11-2020)(以下简称“新锅规”)将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新锅规对锅炉水(介)质定期检验工作要求和流程作出了较大调整。为做好我市锅炉水(介)质定期检验工作,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6月1日起,锅炉水(介)质定期检验周期调整为一年,不再进行每季度抽样检验。
二、自2021年6月1日起,市特检院实施锅炉外部检验时,将核查两个月内检验机构取样检验的水(介)质定期检验报告。对于不能出示结论为“符合要求”或“基本符合要求”的水(介)质定期检验报告、或水(介)质定期检验报告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市特检院将出具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锅炉外部检验报告。
三、锅炉水(介)质定期检验的样品由市特检院上门抽取,抽样时间由使用单位与市特检院约定。约定抽样时间后,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抽样前的准备工作,确保抽样时锅炉稳定运行时间不少于2小时,否则水(介)质定期检验结论将可能受影响。
四、对于水(介)质定期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在锅炉外部检验前,主动约请市特检院再次进行水(介)质抽样、实施复检。
五、为方便使用单位掌握锅炉介质的技术状况,我院可接受锅炉使用单位自愿委托,对送样进行检测,但委托检测报告不作为锅炉法定外部检验结论判定的依据。
锅炉使用单位自愿委托的送样检测应填写《品质检测委托检验申请单(协议)》(见附件),我院按《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新增项目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5〕671号)、《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8〕566号)、《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发新的〈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2〕170号)收取相关费用。
六、锅炉水(介)质定期检验联系电话:0755-28079493。
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