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研究院
检验检测服务缴费指南
为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检验检测服务缴费行为,制定本指南。
检验检测服务收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亦称非税收入或法定检验检测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亦称委托检验检测收费)。
法定检验检测收费是指依据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对特种设备实施检验检测收取的费用;委托检验检测收费是指接受客户委托开展的检验检测、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技术服务收取的费用。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定检验检测收费)
(一)收费依据
1.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第九十九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一百零二条。
2.免征
(1)免征政策
①《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深财资〔2016〕21号);
②《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开放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对象范围的通知》(深财资〔2019〕8号);
③如有其他新的收费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2)免征范围
①在深圳市内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等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以及在深圳市内使用的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免征对象为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且其机构类型为“企业”的经营单位。
(二)收费标准
1.《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新增项目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5〕671号);
2.《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1〕249号);
3.《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8〕566号);
4.《关于下发新的﹤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2〕170号);
5.《关于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5〕217号)。
(三)缴款与退付
1.缴款
(1)缴款单位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的缴款单位为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定期检验的缴款单位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2)缴款通知书的开具和领取
申报受理后深圳市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研究院(下称“深圳市质安院”)开具《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因增加检验检测项目、需现场核实设备参数等原因,检验检测前未能确定收费金额的,完成检验检测后开具《缴款通知书》。
申报单位可在深圳市质安院业务窗口领取《缴款通知书》,网上申报的单位可在网上申报系统下载《缴款通知书》。缴款单位根据《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说明,按财政部门要求缴纳至财政专户。
(3)缴款时限
深圳市质安院实行“先收费后检验”制度。申报单位应在预约的检验检测日期前缴纳检验检测费,逾期未缴的,将影响现场检验检测工作的调度安排。
对于检验检测后开具《缴款通知书》的情况,申报单位须在检验检测完成10个工作日内、领取检验检测报告前足额缴纳检验检测费。
对于分阶段进行检验检测的项目,可按合同约定分多次缴纳检验检测费,但必须在领取检验检测报告前足额缴纳检验检测费。
(4)缴款票据
缴款成功后由财政部门委托的收费平台提供非税收入(电子)票据。
2.免征备案办理
深圳市质安院主动核查申报单位的机构类型,符合免征条件的,予以免征,申报单位免提交资料、免申请。核查无机构信息无法判定是否属于免征范围的,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经核查符合免征条件的,予以免征:
(1)《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单位公章),核验原件;
(2)《申请资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盖单位公章)。
3.退付
(1)以下情况可以办理退付:
①经深圳市质安院确认为误缴的;
②已缴纳费用后取消检验检测的,但已实施检验检测的不得退付;
③因政策调整需要退付的;
④其他符合规定需要退付的。
(2)原则上退付应按原渠道退回,即退回给原缴款单位。
(3)客户多缴的检验检测费,不得用于抵扣其它检验检测费。
(4)符合退付条件的,缴款单位需向深圳市质安院提交以下资料申请退付:
①《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法定检验类)退付申请单》(缴款人签名或者加盖单位公章);
②退付收款人为个人的,提供收款人身份证复印件。退付收款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等单位身份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③退付收款人与缴款人不一致的,由缴款人提供情况说明,个人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单位需提供双方《营业执照》等单位身份文件的复印件;
④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原件,电子票据无需提供。票据原件遗失的,提供遗失证明(加盖单位公章)。部分退款的,可提供票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深圳市质安院审核退付申请资料通过后,提交市财政局审批,依照《深圳市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退付规程》的程序办理退库。
(四)未缴清检验检测费的处理
1.暂停网上申报服务
未按缴款时限要求缴清检验检测费用的缴款单位,暂停其特种设备网上申报服务。申报单位需到深圳市质安院业务窗口申报检验,并提供《缴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告知书》。缴清费用后,恢复网上申报服务。
2.暂缓报告发放
未按缴款时限要求缴清检验检测费用的缴款单位,不予发放该缴款单位的所有检验检测报告(包括电子报告推送及报告自助打印)。缴清费用后,方可发放检验检测报告。
3.报告财政管理部门
深圳市质安院定期将未缴清检验检测费的缴款单位名单报送市财政部门。
(五)法律责任
1.执收单位的法律责任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并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记录、汇总、核对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第十二条)
2.缴款单位的法律责任
(1)《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履行非税收入缴纳义务;(第十五条)
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第十七条)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企业和个人有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委托检验检测收费)
(一)收费标准
委托检验检测费由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市场规则,以“自愿、合理、合情、合法”为原则,充分协商,签订检验检测服务合同(协议)确定。
(二)缴款与退付
1.缴款
(1)委托检验检测的缴款单位、发票的抬头单位原则上为委托单位。缴款单位或发票的抬头单位与委托单位不一致的,应按委托合同(协议)中关于缴款、开票的约定提供资料。
(2)委托检验检测缴款单位按合同(协议)约定缴款至深圳市质安院账户。
(3)深圳市质安院核查到账后,开具深圳市增值税发票。如缴款单位没有提出要求,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缴款单位须提供开票名称、纳税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
2.退付
(1)以下情况可以办理退付:
①经深圳市质安院确认为误缴的;
②已缴纳费用后取消技术服务的,但已开展技术服务的不得退付;
③因政策调整需要退付的;
④其他符合规定或者合同(协议)约定需要退付的。
(2)退付款项应退回到发票抬头单位;未开具发票的,退回到缴款单位。
(3)客户多缴的检验检测费,不得用于抵扣其它检验检测费。
(4)符合退付条件的,缴款单位向深圳市质安院提交以下资料申请退付:
①《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委托检验类)退付申请单》(缴款人签名或者加盖单位公章);
②退付收款人为个人的,提供收款人身份证复印件。退付收款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等单位身份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③发票原件(如已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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