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理论考试纪律规定
第一条 考试人员必须按要求带有效证件准时参加考试。
第二条 考试人员须通过人脸识别系统进行人证核验后方可进入考场,与证件不符者不准入场考试;通过核验证件后,听从监考员指定的座位就坐,将身份证和准考证放置桌面上,以便查验。
第三条 考试开始后10分钟,考试人员不得入场参加考试,视为缺考;迟到10分钟以内的考试人员不得延长考试时间,考试开始15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员同意,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第四条 严禁考试人员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实物性考试资料等进入考场。
第五条 考试人员应服从监考员的安排,在安排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保持考场安静,严禁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不得窥视他人试卷,严禁抄袭。
第六条 考试人员应听从监考员要求,按步骤登录考试系统进行考试,不得登录除考试界面以外的其它界面、网页。
第七条 考试人员不得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第八条 考试人员不得销毁、抢夺、窃取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
第九条 考试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举手询问监考员, 涉及考试答案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第二章 实操考试纪律规定
第十条 考试人员携带好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监考员对已叫号轮候的考试人员在考试前进行身份核对。考试人员在考场内须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得干扰实操考试。
第十二条 听从考务员、考评员等监考人员的安排,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实操考场。
第十三条 考试人员进入实操考场后,应保持考场肃静,不准喧哗,考试人员应服从考务员、考评员的安排和指挥。
第十四条 实操考试应在考评员同意后方可启动仪器设备,在考评员的监护下进行实操操作,不可擅自进行超出考试范围的操作行为。
第十五条 在实际操作考试中,启动仪器设备前要认真、仔细检查,要严格按照仪器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仪器设备的操作,精心爱护仪器、设备;考试人员不得损坏仪器、设备及设施。
第十六条 在实际操作考试过程中,注意人身和设备安全,按规定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如遇危险及其他紧急情况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
第三章 其它考试纪律规定
第十七条 严禁冒名顶替参加考试。
第十八条 严禁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参加考试。
第十九条 考试人员不得拒绝、妨碍、威胁监考员履行职责,不得侮辱、诽谤、诬陷或其它方式侵害考务员、考评员等监考人员及其他考试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严禁考务员、考评员等监考人员暗示、协助考试人员作弊。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理论考试考场、实操考试过程中接打电话,禁止在考场内吸烟。
第四章 违反纪律处罚规定
第二十二条 考试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第四、五、六、八条规定的,终止考试,考试成绩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考试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七、十三、十九、二十一条规定,经警告无效的,终止考试,考试成绩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考试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故意损坏考试仪器、设备设施的,终止考试,考试成绩为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经查实,考试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第十七、十八、二十条规定的,考试成绩为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考试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损坏考试仪器、设备设施的,由考试人员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 考试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由于考试人员违规操作导致的安全事故,由考试人员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监控视频作为考试人员违规、作弊行为证据。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研究院考试中心负责解释。